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

2018-11-28 18:15

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

(二)根据评审规程,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拟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引导基金合作对象,审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

(三)委托、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牵头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和会商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推荐专家参与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拟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的评审;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

(二)向参股创投企业派驻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认可的董事、监事人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

创投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四)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参股创投企业的运作情况,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汇报。

第五章 参股创投企业的运作

第二十条 参股创投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投资运作,重点投资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资领域;

(二)投资于北京区域内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资本总额的20%;

(四)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参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二)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创投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本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要求参股创投企业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投企业中退出。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中小学教师初定职务考试复习题及答案(最新)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