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2018-11-28 18:39

无锡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无锡市企业走内涵发展的道路,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调整产业结构,根据《关于整合设立重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意见》(锡政发?2010?15号)、《2010年无锡市重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0?25号)和《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改革指导意见》(锡委办发?2008?116号)规定,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在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经信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绩效优先、集中管理、分类使用、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分级配套”的总体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为推进工作的相关活动支出。

第五条 申请市级扶持资金的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市、区扶持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自筹资金必须与扶持资金按照1:1以上比例到位。

第六条 扶持资金实行市、区配比投入机制,申请市级扶持资金的区级项目,各区必须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承担比例,落实相应的配比扶持资金。(与新区、锡山、惠山、滨湖按3:7比例,与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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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长、北塘按1:1比例进行配比)。

第七条 在预算额度内同一项目、同一财政年度内(或同一个人一定期限内)对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扶持资金扶持。

第八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1、在无锡本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的项目符合“申报指南”支持的范围;

3、通过我市经信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在建或当年竣工的项目;

4、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技术和设备投资比例占50%以上(发票金额超过50%)的项目;

5、上年度获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但未按时开工建设的或未按时竣工的项目不得申报。

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装备技术领先程度、产品的先进性和投资效益,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市经信委根据有关政策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扶持资金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申请市级扶持资金的扶持项目,先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初审合格后,汇总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并附送《无锡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和《无锡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承诺函》及由经信部门负责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

市级直属单位扶持项目直接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第十一条 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参与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和审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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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评审,择优提出扶持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对资助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经信委、财政局会同参与部门完成项目审查或评审后,由经信委提出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助的初步意见,市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

(二)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资助计划;

(三)获批准的资助单位与市经信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具体明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开发周期、资金使用范围等,并作为绩效拨款的重要依据。

(四)推进工作的相关活动由市经信委根据年初预算编制活动计划,报市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绩效拨款的有关要求拨付专项扶持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采用事中和事后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推进工作的相关活动支出由市经信委根据活动计划编制预算使用计划报财政审核后直接拨付,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技改专项扶持资金由项目所在区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区级财政,区级财政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市直属单位使用的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有关要求,对资助资金进行使用管理,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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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章 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申报预期目标的实现。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各地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享受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区级资金及时到位、确保扶持项目达到预期目标。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汇总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应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竣工项目应进行总结评价,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对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负责对上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2002年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无锡市财政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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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无锡市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锡经贸投资?2002?203号、锡财企?2002?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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