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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遇特殊情况,吊篮悬挂机构不使用前支架支撑且挑梁直接放置在女儿墙上的,应保证女儿墙有足够的强度,采取措施使挑梁不改变受力状态,确保吊篮安全。应由产权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相关计算书,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且不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
篮。 第二十二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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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吊篮作业。
第二十四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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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6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2.
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 8 -
附件1:
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工程名称 总包单位 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 安全锁编号及标定日期 验收项目 设备型号 现场编号 额定载荷 提升机编号 验收日期 验收内容 经过审批合格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 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齐全 验收结果 技术资料 安全锁的标定证书 安装、拆卸的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人员的“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产品标牌内容是否齐全(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 吊篮主结构有无开焊或明显腐蚀,螺栓有无松动、缺损,外框有无明显变形、锈蚀 吊篮平台防护 吊篮平台使用所需的长度不能超过厂家使用说明书所规定长度 吊篮平台底板四周是否装有标准高度的踢脚板、吊篮平台底板是否有防滑措施 提升机构的所有装置外露部分是否装防护装置 提升机构 提升机的连接螺母是否紧固 电磁制动器和机械制动器是否灵敏有效 行程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超高限位器止挡安装在距顶端不小于80cm处固定 安全装置 安全锁灵敏可靠,在标定有效期内 保险绳及锁绳器符合要求 钢丝绳无断丝、磨损、扭结、变形、腐蚀、无沙砾、灰尘附着,符合吊篮安全使用要求 钢丝绳 钢丝绳的固定是否符合要求 钢丝绳坠重应距地15cm垂直绷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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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机构的零部件是否齐全正确,安装是否符合要求,钢结构有无开焊、变形、 裂纹、破损 悬挂机构 配重应固定牢固,重量及块数 (是否符合要求) 悬挂机构挑梁外伸长度及两根挑梁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标准,悬挂机构设置及抗倾覆系数是否符合要求 电动吊篮专用箱必须达到一机、一闸、一漏 带电零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 电气系统 电线、电缆有无破损,供电电压380±5% 电气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电气元件是否灵敏可靠 验收结论 总包单位 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 验收人签字 监理单位验收 符合验收程序,同意使用( ) 不符合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 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产权单位填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产权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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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姓 名 年 龄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经我单位培训,该操作人员考核合格,我单位同意其在本工程上岗作业。此操作证仅在本工程有效,吊篮在本工程结束使用,此操作证作废。 吊篮产权单位: (公章)
一寸免冠 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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