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3)

2018-11-28 19:25

3.股权(权益)性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的相应投资凭证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账户复印件;

4.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声明;

6.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属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提供下列证据: (1)以下证据之一:

a.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c.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d.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资产清偿证明(若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事项名称:其他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其他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其他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的,应提供下列证据:

(1)资产处置方案(已向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

5.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资产损失的,应提供下列证据: (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2)损失专项说明。

6.属于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应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其他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事项名称:资产损失清单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盖有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期限:除特殊情况外,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附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上的“受理单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编号统一为18位。第1至6位为各区区号,例:“310101”为黄浦区;第7至8位为税务所代码,例:“05”代表第五税务所;第9至10位为扣除年度,例:“11”代表扣除年度为2011年度 ;第

11至12位为资产损失项目类型,按本操作规程目录所对应的项目序号编制,例:“03”为坏账损失专项申报,“05”为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12”为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第13至18位为流水号,在受理成功后确认,例:“000001”代表某主管税务机关某年受理第1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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