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影响较恶劣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许可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
(一)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超过十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
(一)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不超过一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五千元的,或者造成人身较严重损害的,或者涉及范围广泛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五千元的,或者造成人身较严重损害的,或者涉及范围广泛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
(一)逾期十日以内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超过十日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