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2)

2018-11-28 19:35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影响较恶劣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许可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

(一)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超过十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

(一)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不超过一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五千元的,或者造成人身较严重损害的,或者涉及范围广泛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单个财产损害超过五千元的,或者造成人身较严重损害的,或者涉及范围广泛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

(一)逾期十日以内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超过十日拒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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