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虽然也有承认脑死亡的少数先例,但是脑死亡的观念还未被广泛接受,因此患者父母的反应是可以理解的。
3.医生在给患者父母讲清脑死亡的概念之后,不可强求他们在短时间内同意撤掉呼吸机,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缓冲,待他们基本想通之后再撤掉呼吸机为宜。
73、产妇王某,26岁,无工作。其丈夫工人,36岁,月收入600---700元。王某孕期一切正常,骨盆足够大。但是,在产程进展过程中胎心突然降至60次/分,剖宫产已来不及,医
生决定行产钳术。产钳夹住胎儿枕部拉出一男婴,发现脐带绕颈两周,体重3500g新生儿阿氏评分2分钟5分,5分钟10分,因发现新生儿头部血肿,即送儿科新生儿病房。经儿科医生诊断有脑出血,三次头颅B超示大脑结构破坏,即或抢救成功也定成为脑瘫。医生向家属交待病情后,家属考虑到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扶养一脑瘫患儿,决定放弃治疗,并已签字让医院处理。儿科护士根据医嘱不再给予特殊治疗,但仍给奶水喂养达6个月,除吸吮功能外,其他活动均明显低于同龄儿,儿科几次通知家属接出院,家属拒绝。 请对此案例进行伦理分析。
1.在新生儿抢救时,已知会有脑瘫,当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时,医务人员就该让其自然死亡。从生命的质量和价值来考虑,对严重缺陷新生儿的舍弃是符合人道主义的。
2.患儿已6个月,家属拒绝接出院是有理由的,因为抢救时就已签字要求放弃治疗,目前只有依靠社会福利院来协助解决。
74、患者高××,女,35岁,技术员。因某种原因服用安定百余片自杀,经抢救后复苏,用去医药费7万余元。因脑损伤严重,呈植物生存状态已4年之久。现仍保留气管切开套管,病人抵抗力极差,经常发生肺部感染,因需要不断治疗,已欠医药费10万元。对此,该院医务人员议论纷纷:有些人认为既然是自杀,当初就不应该抢救;也有些人认为当初抢救是对的,但目前应放弃治疗以尽快促其死亡。 请对上述两种意见进行伦理分析。
1.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对一个在技术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技术员,不论何种原因的自杀,都应该积极救治。因此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
2.对长达4年之久的植物生存状态康复已无希望,如果继续治疗已无多大价值,不但给家属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也耗费了大量的卫生资源,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有道理的,但必须尊重家属的选择。
75、患者张某,女,27岁。怀孕26周,因车祸受伤送入某医院急诊。虽经医生积极抢救,病人不久发生脑死亡。因此,患者依靠医疗设备维持心跳和呼吸,并通过管子将营养输入体内,然而胎心尚属正常。当医生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后,家属要求放弃对患者及腹中胎儿的抢救。 此时,医务人员应如何决策。
脑死亡意味着病人已经死亡,但在我国尚未接受脑死亡的标准之前,对任何脑死亡的病人,在没有患者生前预嘱或家属表示放弃抢救的情况下,医生不能宣布患者死亡而中止抢救。该案例中的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在家属获得这一信息后要求放弃对患者及腹中胎儿的抢救,对
此医生应表示理解。但是,患者腹中的胎儿还活着,应尽量劝说家属维持抢救,待胎儿发育,至生下能存活并取出胎儿后为止。如果家属困难重重,医生应求得法律部门或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再进行决策。
76、患者李某,男,62岁,医生。因胃窦癌术后复发住院。患者3个月前因胃窦癌住院手术,术中发现有淋巴转移,故行根治手术,手术顺利,术后进行一个疗程的化疗而出院。现又因腹部肿块第二次住院手术,术中发现腹腔内癌瘤广泛转移,癌块与腹主动脉粘连而无法切除而关腹,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不久,患者出现血便、血尿,而且少食、呕吐,疼痛难忍。患者要求主管医生给予安乐死,而儿女认为父亲一生挽救了不知多少病人,故要求主管医生不借一切代价地进行抢救。
对此,主管医生应如何决策。
患者是一名医生,自知康复无望且痛苦万分,因而提出安乐死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国对安乐死尚未立法,加之患者儿女又提出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在此情况下主管医生不能给患者实施安乐死。主管医生应与病人共同探讨减轻痛苦的方案,实施临终关怀而并不一定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同时应说服患者的儿女,对达不到医学目的的手段不应采取,以取得家属的合作。否则,只能加重或延长病人的痛苦,这既有违患者的心愿,也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
77、某自负盈亏的集体工厂职工张××,男,34岁。因慢性肾炎、尿毒症需要肾移植,但住院押金要交6万元。该厂累积亏损100万元,每月工厂支付职工70%的工资,难以支付6万元的押金,而且病人家庭的生活也比较困难。因此,让不让病人做肾移植厂长很为难。 对此,医务人员应如何决策。
该案例是一个伦理难题,给不给患者做肾移植均有理由。
1.从义务论的角度分析,应该给患者进行肾移植,况且病人年轻、为工厂和社会作出过贡献,肾移植是治疗尿毒症的理想手术且成功率较高等。
2.从公益论的角度分析,不做肾移植也是有理由的。因为肾移植属于高技术,费用昂贵,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享用,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如此,这不能说不公正。况且,该案例中工厂和患者家庭的资金都比较困难,不做肾移植也不能说是见死不救。
该案例的最佳选择是先给病人做肾透析,以延长病人生命,如果多方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又有肾来源时,再进行肾移植。
78、患者赵××,男56岁,公费医疗。患者因车祸成为“植物人、住在某医院神经内科,经多次会诊确认病人无康复的能。爱人虽有工作仍几年如一日的照顾他,医护人员也始终精心地治疗和护理,
然而病人却仍处于“植物人”状态,一点恢复的征象都没有。后来,某报纸宣传病人的爱人对丈夫的爱情是如何的纯真,医务人员如何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等。 请对报纸的宣传进行伦理分析,并说明医务人员如何行为更好。
一般他说,患者爱人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从卫生资源的分配上说,这种行为未必
值得大力颂扬。一个不能康复的“植物人”长期住在医院,占据一张病床且耗费大量的卫生资源,这样必然影响可救治病人的住院和治疗,不符合伦理上的公正原则。医务人员最好向家属提供足够的信息,在家属充分理解和同意的情况下,让患者出院开设家庭病床。如果家属不同意患者出院,医务人员也要让家属放弃达不到医学目的的抢救或治疗的要求,仅给予支持疗法和护理。 某县医院仅有一台呼吸机,正用于颅脑外伤的老年昏迷病人,该病人经会诊已无望康复,而且撤掉呼吸机很快就会死亡。一天,急诊室来了一个有望康复的年轻病人也需要用呼吸机。此时,医务人员应如何决策。
从生命质量和卫生资源分配的社会价值原则考虑,应该撤掉老年病人的呼吸机而让年轻人使用。如果老年病人有生前意愿或给家属说明后同意撤掉呼吸机,而不失时机地抢救年轻人的生命是最佳选择。但是,如果老年病人无生前意愿,而家属又坚决不同意,医务人员无权撤掉老年病人的呼吸机使之死亡,此时应边给年轻病人实施人工呼吸边向兄弟医院求助呼吸机或即刻转院治疗。
79、 产妇燕某,26岁,第一胎足月顺产一女婴,体重2960g,兔唇,经医生体检还有先天性肛门闭锁。于是,医生向家属交代新生儿的病情,并说明兔唇不必急于矫治,而先天性肛门闭锁需要马上手术,其手术比较简单。家属与产妇商量后,认为新生儿有先天性缺陷,又是女婴,将来长大不美观,况且产妇年轻而今后仍有生育的机会,故决定将新生儿舍弃,让医院进行处理。医生不同意家属的意见,动员家属尽快同意进行肛门手术,但是家属却不签字,而且声言如果手术医生将承担一切后果。 此时,医务人员应如何决策。
我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因此人们普遍希望优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目前新生儿的先天性缺陷还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提出了一个先天缺陷新生儿能否舍弃的伦理问题。该案例中新生儿并非严重的先天性缺陷,是可以矫治的,而且矫治后对孩子的未来智能和体能没有影响,容貌也可以矫治得比较理想,因此医生不同意家属的意见是正当和合理的。此时,医生出自对新生儿生命权利的尊重,既不
能见死不救,也不能让家属接回家听凭家属处理,而应取得有关领导部门的支持,即使家属最后仍不履行签字手续,也要马上进行肛门手术,同时把家属的行为上告法院.
80、一对夫妇婚后7年不孕,经医生诊断为男性无精症。女方非常希望有个孩子,因此同丈夫商量采用人工授精,但丈夫坚决不同意。不久,男性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女方不想再婚,想有个孩子终身为伴,故到某医院申请人工授精。 此时,医生能否同意女方的要求。
未婚妇女、女同性恋、寡妇、离婚妇女能否采用异源人工授精生育,目前有不同意见,各国的法律也不一致,如法国、瑞典不允许,英国允许,美国有允许未婚妇女进行异源人工授精的判例。 该案例中,一个寡妇要求异源人工授精,我国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医生应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或法律部门咨询,作者认为暂不实施为好。
一对夫妇婚后8年不孕,经医生诊断为女性子宫内膜结核所致。因夫妇双方盼子心切,而女方之妹(已婚,有一男孩。)愿意用姐夫与姐姐的体外授精卵代替怀孕,于是到某医院妇产科提出申
请。
此时,妇产科医生能否同意,如果同意又如何确定未来新生儿父母的法律地位?
该案例实际上是应否同意代理母亲的问题,对此各国意见不一,一般都反对商业性的代理母亲。该案例虽不属商业性,鉴于我国尚未立法,妇产科医生应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或法律部门咨询。作者认为,我国对不孕症夫妇既然允许抱养孩子,对此也是可以同意的。如果同意代理怀孕,医生应向其讲清后果,并且未来新生儿父母是否应以养育即该案例中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父母为法律父母为宜,这与英国的法律规定相同,也同我国婚姻法规定相一致。
81、患者李某,独生女,8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缓解期。医生告知父母,目前的治疗方法只能缓解,而骨髓移植才能挽救患儿的生命。父母听了医生的意见,愿意捐献骨髓,但经检查均不适用。父母又跑了几家医院,也找不到血清型相合的骨髓捐献者。不久,父母获悉国外有再生一孩子为患白血病的姐姐提供骨髓成功的例子,于是想采取类似方法挽救女儿,并征求医生的意见是否可行。
此时,医务人员应如何应答?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此案例中的父母再生一孩子是允许的,而且同胞弟、妹血清型相合的概率较大,国外也的确有成功的案例。因此,如果患儿的病情能够维持其父母生第二胎,况且取骨髓对新生儿影响又不大,父母的意见是可以考虑的,也是符合伦理的。但是,医生也应该让父母作好不成功的思想准备。 1995
年一对中年不孕夫妇前往某医院咨询:因结婚晚,女方已40岁,盼子心切,要求通过高技术提取他们的精子卵子,并以高额报酬邀请一年轻女子作代孕母亲、年轻女子欣然同意.医生说:这样做涉及伦理问题,此举不妥。”中年夫妇说:“我们与年青女子都同意这样做,不涉及道德问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论。你对此持何态度,理由是什么。
1.此案例涉及到对道德概念的理解,道德不仅是调解人与人的关系,还涉及调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
2.此案涉及到器官、精子和卵子商品化并由此影响社会风气问题和社会道德问题。 3.此举还涉及到道德示范作用问题。 综上所述,不能支持中年夫妇的请求。
82、有3位严重心脏病人正期待着心脏移植以挽救其生命:一位17岁,某市重点中学高二学生,市级三好学生;一位38岁,国家某机关处长;一位55岁,科技人员,过去对社会作出过较大贡献。某日,一车祸被判定脑死亡病人的家属愿捐出病人的心脏,在此情况下,你认为谁应先获得这一心脏,理由是什么。
本案例涉及到稀有卫生资源分配中的社会价值如何坚持公正、效用原则,参照其回顾性原则、前赡性原则、家庭角色原则、科研价值原则和余年寿命原则,综合考虑,做出谁应优先获得心脏移植的机会的抉择。
83、一幼儿患脑炎,住院后病情恶化,呼吸困难,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存。医生向家长交代了治愈无望,即使经治疗能够存活也将成为痴呆或智力低下,家长反复考虑决定放弃治疗,撤掉呼吸机,
停止支持疗法,并签了字。停止治疗后,患儿呈抽气样呼吸,一下子死不了,患儿家长看着心理十分难受,要求护士注射针剂让患儿快点死去。医护人员认为这样做是变相杀人,有悻医德,不敢下手,眼巴巴地看患儿痛苦地死去。 试对这种情况做伦理分析。
该案例中,医护人员尊重家长的选择权,实施的是被动安乐死,而家属最后要求的是实施主动安乐死。两者本质并无区别,只是主动安乐死尚未立法、而且医护人员认为有悻医德,故未予实施。
84、患者冯某,女,45岁,干部。因子宫肉瘤术后复发广泛转移而疼痛难忍,本人曾口头表示过必要时可实施安乐死,但主管医师未得到患者的正式承诺手续而仍坚持治疗。一天,患者趋医护人员不在而口服大量安眠药以结束生命,不久被医生发现。 请问:医师面对此情况抢救与否?理由是什么?
1. 医师面对自杀者应奋力抢救,以履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
2.医师面对疼痛难忍的癌症患者,生命质量已很低,本人又有安乐死的愿望,尽管尚未
履行手续,在患者以自杀把结束生命变成现实的情况下,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且被家属认可不再抢救、在伦理学上也是可接受的。 鉴于上述两种选择,医师可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决策。
85、患者黎某,男,73岁,离休干部。因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肺心病,并导致肺功能衰竭,医生马上实施气管切开,并使用呼吸器。经两周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日后医生几次试图撤掉呼吸器,因患者呼吸短促,并对呼吸器产生依赖心理,均未成功,患者在以后治疗期间不见病情好转,面对日复一日的医疗措施包括静脉给营养,经常性的动脉穿刺,化验血气以及引流等带来的痛苦和麻烦,一天患者对医生讲:给我撤掉呼吸器吧,我不想活了!”而家属却恳求医生坚持抢救措施。
请问:医生面对这种情况应如何选择?
这个案例涉及人道主义与尊重患者自主选择的伦理难题,医生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患者要求撤掉呼吸器是否由于痛.烦闷心理作出的暂时性决定;其二,患者要求撤掉呼吸器是否处于不确切的信息基础上作出的决定。总之,患者的决定是否建立在真正自愿基础之上的。鉴于上述案例不属于真正自愿的决定,况且家属又坚持抢救,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出于人道主义而又不完全违背患者真正自主权,继续抢救是必要的。
86、患者张XX,女,35岁;其夫王XX,35岁。夫妇之间感情甚好,无子女。患者因尿毒症3年,依靠肾透析维持生命,其夫表示愿意捐出一侧肾给妻子。经化验其夫组织配型适合,身体状况也符合供体条件,但妻子不忍心丈夫这样做,表示拒绝。此时,你认为如何抉择。
医生面对上述情况,首先应向患者其夫讲清捐献器官的利弊关系,一般说来,以一侧肾为代偿维持肾功能是没有问题的,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其次,也要向患者讲明在供体有限的条件下,其夫献肾作供体而移植有助于尿毒症的康复,且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一般也不会对其夫健康带来很大危害。当做好双方工作以后,方能进行肾移植。如经过上述工作仍达不到一致意见时,医生只有寻求另外的供体,否则难以进行移植。
87、患者张某,男48岁。因车祸受伤严重住院。车祸发生时,患者目睹妻子、儿子当场死亡,
小女(14岁)受轻伤,心情十分沉痛。因患者本人多处骨折、高位截瘫,近日又有肾功能衰竭,患者几次询问医生有无好转希望,如无希望要求医生给大量麻醉剂帮助其结束生命。此时,医生应如何处理?
医生面临这种情况有两种选择在伦理学上可接受: 1.鉴于患者目前状况,没有救治成功的希
望,即便采取最大努力也只能维持低质量的生命而又不能减轻他的心理痛苦,因此不予积极抢救,比较符合患者的愿望,而用麻醉剂使其安乐死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 2.鉴于患者是车祸所致,又有一女儿需要抚养,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只要有一线希望,理应得到医疗上的关怀与帮助.故而医生应根据临床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88、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最突出的问题是供体来源。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一位学者提出一建议:鉴于目前我国计划生育中有大月份引产的胎儿,与其让他(她)自然死亡,不如留做器官移植(特别是肾移植)的供体;有的学者指出此举不人道,应持慎重态度。于是,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那么,你的看法如何?
两种态度都有其理由:前者是从解决供体来源角度,缓解供体紧张以挽救人的生命,如让其自然死亡也是一种浪费,未必就是人道的;后者从维护人的尊严和人道主义出发,一旦允许实施,唯恐引发器官商品化和其他社会问题。
作者认为,在一定法规约束下采取前者作法在伦理上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要严防后者问题的出现。
89、一位高中生,女,18岁。患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并有颈淋巴结转移,医生认为需做根治术,因手术后外观和功能有一定损伤,家长拒绝做根治术,要求医生选择术式既达到根治的目的又不给孩子留下伤残。医生讲:只能尽最大努力,不能担保尽善尽美。家长同意签字后实施手术,术后一切顺利,家长致谢。半年后,肿瘤复发,需要第二次手术,且难度加大,家长认定是医生第一次手术切除不彻底,要求追究医生责任。那么,医生是否负道德责任,请做伦理评价。 1.医疗行为的评价依据是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 一,具体讲术式选择最佳、疗效最好、损害小,体现最优化原则,该医生的做法符合这一原则。
2.在医疗行为道德评价中,一般来讲,从动机看效果, 从效果上看动机,将两者有机统一起来。但在临床实践中,由于医学技术上的难度和病情变化(尤其肿瘤已有转移),即使医生动机再好不可能效果是十全十美的,不能由此推断医生道德上负责任,此案例医生不负有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