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ABC
[解析] 民法中的数字
[解析] 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27、BC
[解析] 医疗损害责任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8、ACD
[解析] 借款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9、ABD
[解析] 专利权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A、B中甲和乙的行为均侵犯了他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根据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丙不知所购产品为侵权产品,因此不承担责任。根据专利法第1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丁将专利许可他人构成了侵权。根据专利法第66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专利权人有权要求甲、乙、丁停止侵害。 30、BD
[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知,答案为BD。
三、简答题
31、(1)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2)犯罪未遂形态可以划分为两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实行行为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32、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有: (1)逃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逃税罪客观方面表现有两种:第一种,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第二种,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3)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逃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是:(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3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主要区别是:
(1)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担保物权以担保债的实现为目的。
(2)用益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担保物权的客体除有体物外,还包括权利。 (3)用益物权的客体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客体具有交换价值。 (4)用益物权为独立性权利;担保物权为从属性权利。
(5)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时即可实现其权利;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未获得清偿时才可行使变价受偿权。
(6)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担保物权的设立,除质权和留置权外,其他担保物权不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7)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四、论述题
35、(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三方面的统一(或者回答: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两方面的统一)。
(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 (3)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才执行死刑,从而减少了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 36、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同的相对性具体体现在: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也只有合同当事人才需承担合同义务。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
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违约方也无须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虽以相对性为原则,但也存在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主要包括:(1)租赁权的物权化;(2)合同保全;(3)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经过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5)笫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五、案例分析题
37、(1)甲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理由是:①甲与乙密谋窃取公司的财物,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②甲与乙分工,实施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③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本案中,甲与乙共同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仅仅利用了甲工作上的方便条件,而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所以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
(2)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丙明知乙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3)甲具有自首情节。因为甲在司法机关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而是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乙具有自首情节。因为其在逃跑过程中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丙不具有立功情节。丙打电话给乙促使乙到公安机关自首,不属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不应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如果考生认为丙协助了司法机关抓捕到犯罪嫌疑人,从而具有立功情节,且言之成理,也可得分) 38、(1)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我国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为财产关系,而夫妻关系主要是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我国合同法。
(2)如同意法官甲的观点,参考答案如下:
人身权是法定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立、变更、终止人身关系,即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这一规定具有明显的倡导性,并且婚姻法也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夫妻相互忠实是一种道德义务,并非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确立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并且是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故该办议无效。
如同意法官乙的观点,参考答案如下:
①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如“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婚姻法规定,是否主张离娇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孙某与江某之间“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的约定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故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不得取消或放弃,本案中,孙某与江某通过忠诚协议要求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
②孙某与江某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属于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处分财产,故该约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