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0212(2)

2018-11-28 20:06

十二、电子文件

除本标准要求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文件外,甲方若要求额外提供电子文件,则按下述标准收费:

12.1 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费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1.5-2万元收取,4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2-4万元收取;

12.2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阶段的项目:设计费在5万元以下的按0.3万元收取,设计费在5-10万元的按0.5万元收取,设计费在10-40万元的按1-1.5万元收取。

十三、项目选址规划

13.1 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占地面积≤10公顷的每处收费为1万元,占地面积10-50公顷的收费为2-5万元,占地面积>50公顷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面议。

十四、其它

14.1 单独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画积≤10公顷的项目收费为0.2-0.4万元/公顷,基价为0.6万元;用地面积> 10公顷时,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面议;

14.2 城市规划设计修改的收费按原规划设计收费的 50%计算; 14.3 若甲方要求进行土石方平衡计算,收费为土石方工程造价的2%; 14.4 若甲方要求制作效果图,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面议。 14.5 对外提供各种基础资料可结合实际情况面议。

规划院关于《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的补充规定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内收费管理,规范规划设计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结合《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特制定补充标准:

1、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日照分析收费为1万元/公顷,占地≤1公顷以下的项目,收费为1万元;

2、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管网综合规划收费为0.5-0.75万元/公顷,占地≤2公顷以下的项目,收费为1万元;

3、独立建设的小型公益事业项目,详细规划如公厕、社区活动用房等占地≤1公顷以下的项目,收费为0.3万元/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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