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具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 预算经费执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分配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零基预算”编制原则。即以“零”为基点编制的预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 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各部门主管副校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学校党委会、校长、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北京服装学院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不含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学校的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 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部分,即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维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不做赤字预算。预算支出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确保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一切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校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具体程序是: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上报各项基础数据和项目预算(一上);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上报的预算草案下达调整指标(一下);财务处进行预算调整上报(二上);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正式批复年度预算(二下)。
第十四条 每年1月份财务处布置本年度预算工作计划,学校各相关部门在2月底前提供预算计划和相关数据。3月份财务处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的年度预算批复,按照标准、定额编制学校内部各部门预算,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报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到各部门,本年度内据以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必须按预算计划如期完成,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在编制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校长基金。校长基金是学校为了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突发性重大开支和特殊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校的机动财力。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用校长基金时,即追加相应项目的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需对校长基金的使用情况做专门说明。
第十七条 上年结余中,属于当年已执行,因故未完成(原则上当年必须完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只允许结转一年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部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处可预拨部分预算经费安排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务处以书面方式及时向各各部门下达预算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杜绝“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各项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掌握好年度预算经费执行进度,力争在6月底完成50%,9月底完成75%,12月20日前完成100%。严禁年终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其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各部门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四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追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动用校长基金等。局部调整和动用校长基金的审批程序是: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报经部门主管副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财务处经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在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财务处应及时向校长汇报,向校党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年第四季度末,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决算须经校长审批后,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控制,每季度末向校长办公会汇报本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各部门年终应向校财务处提交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自查报告。财务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作为下年预算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财务处每年一季度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上年度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扬子一中德育工作、班主任奖励表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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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扬子一中 作者:扬子一中 阅读:1773次 发表时间:2003-2-26 10:06:14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队伍,激励教职工献身教育事业,据《扬子一中班主任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表彰对象和荣誉称号
1、学校班级德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班主任老师,授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2、在“育人杯”德育工作竞赛中成绩显著者,授予“育人杯”荣誉称号。
3、在学校德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德育工作者(主要是指年级组长、政治教师、心理咨询教师、政教工作人员等),授予“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评比条件
(一)优秀班主任: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3)班级组织管理能力强,每月班主任综合考评成绩优异;
(4)班级每学期均评为“文明班级”;
(5)班集体积极、健康、向上,有良好的班风班貌。
(6)能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教育意义的主题班会或团队活动。师生关系融切,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7)有一定质量的德育工作论文或班主任工作经验介绍文章。
(二)“育人杯”荣誉称号:
(参见“育人杯”竞赛办法)
(三)德育工作先进个人:
1、热爱德育工作,教育思想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2、经常学习教育法规和有关重要文件,熟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扬子一中教师手册》和《扬子一中学生手册》等法规和制度。
3、在工作中注意调查研究,了解学生的特点和思想实际,讲究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积极参加教育理论和业务的讲座、研讨会观、摩等活动。
5、有较强的德育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在本岗位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
6、认真学习有关教育理论,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加以实践总结。每年有1、-2篇工作的心得或论文。
三、评比办法
1、德育工作先进每学年评比一次。
2、德育工作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按参评人数的10%名额评选;“育人杯”每次一名。
3、推选时应坚持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