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018-11-29 15:35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人 事 局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民 政 局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财 政 局

余人〔2008〕60号

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浙人发〔2008〕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对200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一次性抚恤费的补发工作。

杭州杭州

余杭区人事局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余杭区民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2

市市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人发〔2008〕133号

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

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

3

〔1996〕190号)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以及《关于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6〕192号)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记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8号)规定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和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也可记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文件 财 政 部

人社部发〔2008〕42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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