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系统调拨再生资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18-11-29 15:37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第384号 【发布日期】1991-03-09 【生效日期】1991-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系统

调拨再生资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9日国税函发〔1991〕第384号)

我局《 关于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682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对供销社系统调拨再生资源收入恢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后,多数企业是有负担能力的,但有少数企业,由于经营的再生资源价格低、费用大、盈利小,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为了鼓励供销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变废为宝,经研究,我们意见,对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调拨再生资源业务,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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