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2018-11-29 15:45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1 总则

1.1 为落实《~~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日照分析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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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照分析软件及基础分析参数 分析软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基准年 计算标准日 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 计算点经纬度 时间统计方式 技术参数 计算间隔时间 采样点间距 米—1.0米;场地宜取1.0米—5.0米 计算起点 建模基准 4 分析范围的确定

4.1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 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见图1)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采用统一平面和高程基准 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 ≤1分钟 窗户宜取0.3米—0.6米;建筑宜取0.6大寒 8:00-16:00 2001年 冬至 9:00-15:00 ~~,北纬36度11分,东经117度08分 时间段可累计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 2

图1

4.2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见图2)

3

图2

4.3 在上述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与日照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按照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与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 分析方式的确定 5.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4

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2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5.2.1 同时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5.2.2 只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应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但建筑单体方案确定后应补交窗户分析日照报告。 6 各类建筑层高计算要求

在规划方案阶段计算高度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办公按每层3.6米计算,商业按每层4.5米计算,工业及仓储按每层5米计算,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算;当建筑设计完成时,按设计高度计算。 7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7.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7.2 应保证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 8 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8.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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