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280、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的落实。
281、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8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83、“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84、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产品数量、流向,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85、最高工作压力多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86、“墨菲定律”只要存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事故就一定
会发生,而且不管其可能性多么小,但总会发生,并造成最大可能的损失。
28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288、《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89、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90、事故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他损失费用。
291、《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
班。
29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1):发生中暑先兆,暂时脱离高温现场,并予以密切观察劳动者出现中暑时;轻症中暑,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迅速予以物理降温和(或)药物降温,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29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9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有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95、天津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明确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296、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9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298、钢斜梯内侧净宽度,单向通行宜为600mm,经常单向通行及偶尔双向通行宜为800mm,经常双向通行宜为1000mm。
299、《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00、《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中规定:空气呼吸器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组织进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使用单位可根据空气呼吸器的使用频度和使用环境适当增加检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