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区X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按照《X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从X年X月X日开始,到X月X日结束,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续保等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X年X月X日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率达到X%。
二、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
年满X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在户籍所在的镇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共设定为每年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个档次。其中,X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除X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四、补贴标准
(一)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X—X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X元,选择X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X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承担。
(二)对重度残疾人的补贴。由区财政按X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相应标准的缴费补贴。
(三)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补贴。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由区财政代缴X元标准的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
五、优惠政策
(一)长缴多得。对于连续缴费超过X年以上的参保居民,每多缴一年,加发X元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重残参保人可提前X年申领养老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持有第二代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年满X周岁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符合提前领取条件的残疾人,自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养老待遇。
(三)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X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相关手续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X元。
(四)享受优惠利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自X年X月X日起,我省X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X.X%。以后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缴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未满X周岁应予参保缴费尚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按每年X元缴费标准予以补缴,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年满X周岁尚未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补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参保。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X年X月X日—X月X日)。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区广播电视台、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镇街要在各村、社区等人群集中区域采取张贴公告、广播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明确年度缴费的时间、档次及办理流程等,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保缴费。
(二)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录入阶段(X年X月X日—X月X日)。各镇街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核准续保及新增参保对象,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工作责任,集中力量,采取定点、定时和上门服务等方式方法及措施集中征缴,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各镇街财政所应为参保缴费人员出具相关缴费凭证,及时将收取的保险费审核确认无误后,上缴至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确保账实相符。
各镇街人社所同步将参保数据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以录入缴费人员数通报征缴进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三)征缴数据汇总、审核阶段(X年X月X日—X月X日)。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要于X年X月X日前对各镇街参保缴费数据进行系统审核与汇总,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镇街进行纠正,对人为原因造成失误以致违反财政、审计政策的,相关责任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承担相应责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对缴费数据审核无误后,及时编制财政补贴报表。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政策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八、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