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街办计生办: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报及办理,现将有关要求下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省条例》终身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意愿规定执行,凡子女超过16周岁的,一律不予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凡离异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凡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凡申报过二胎生育指标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凡提供的证件信息与WIS信息不符的,一律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提供民政部门《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丧偶后,能够证明其不再结婚或生育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生育一女因病而施行手术导致女方无法再生育的,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有效证明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九、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后,因子女死亡造成孩次下移成为一个子女的,提供公安部门死亡证明,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必须携带户口簿、夫妻双方照片、结婚证、生育保健服务证、节育证明及审批表。
十一、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必须提交审批表(农村一式三份,城镇一式四份),审核意见必须由审核人签字并加注审核意见报区人口局办理。乡镇、街办留存的审批表暂存区人口局,乡镇、街办在每月交报表时一并领回。
十二、从2011年7月起,各乡镇、街办必须建立城镇人口(含半边户)两户个案(“半边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城镇人口(含半边户)两户个案(表格形式、内容同农村“两户”个案一样),每月在上报报表时以电子版上报区人口局统计股。
西峰区人口和计划生局
20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