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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企业股本的市场化补充机制,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助推国内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支持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二级母基金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可适当直接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及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所投项目。
第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聚焦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并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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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职责;市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公司,行使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第七条 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文化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制定引导基金公司及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相关绩效考核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支持引导基金进行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定引导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 (三)协调指导引导基金项目储备库建设。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受托管理引导基金,负责建立规范的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