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14]25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

2018-11-29 16:24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财行?2014?2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解答(二)

1.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方式如何确定?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时可以采用凭据限额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但单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伙食补助费和一种公杂费报销方式。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报销方式可以不相同。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住宿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省内单次出差,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用餐费用可以统筹使用,但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常驻地餐饮发票每人不得超过100元。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公杂费是否可以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省内单次出差,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期间发生的公杂费用可以统筹使用。

5.如何理解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根据中央统一要求,为防止住宿费转嫁,限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对工作人员出差需住宿而无住

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6.如工作人员出差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如何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如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按标准报销公杂费。

7.如何理解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乘坐单位自备车辆出差,减半报销公杂费。省外按每人每天4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有公杂费票据的在每人每天30元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

8.参加会议、培训的如何报销往返差旅费?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

9.如何理解第二十六条中“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各种类似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离

开常驻地期间的补贴,都必须由财政部门规定。凡未经财政部门明确的,类似生活补贴一律不得发放。

目前,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有援藏、援疆、援青生活补贴,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长期驻外人员的驻外补贴,已享受上述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省外30元,省内15元的伙食补助费。

10.第二十九条所指的“汽车驾驶员”针对哪些人员? ?规定?适用对象是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汽车驾驶员是指在编在岗专职从事汽车驾驶工作的人员。其出差补助标准与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相同,另外其他各种补贴按?规定?明确的标准掌握。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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