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质监机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 的撤销工地试验室证书、列入所对应的中心试验室违规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质监机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或注 销检测人员证书。 受到暂扣或注销检测人员证书处罚的检测人员向社会公布。 被注销证书的检测人员, 2 年内不得再参加考试,2 年后需重新参加上岗培训。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