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2018-11-29 16:48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0]10号文件精神,搞好学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我院《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结合党校函授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学籍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社会效益第一”的办学指导思想和“从严办学,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走“以质取胜、内涵发展 ”的道路 。

(二)学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规范化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实现学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三)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职业道德和及时准确、严谨细致、勤奋扎实、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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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籍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注册

1、新学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并通过入学考试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在8月30日前到所在分院或学区报到注册,交纳学费、教材费。

2、报到时交同版证件照片1寸4张、2寸2张和身份证复印件。

3、各分院在新学员注册后,将学籍库所含项目:⑴学员代号;⑵姓名;⑶性别;⑷民族;⑸出生年月;⑹参加工作时间;⑺入党时间;⑻工作单位;⑼职务;⑽职级;⑾职称;⑿原有文化程度;⒀免试生(√);⒁身份证号码准确填写;逐项核对,于9月30日前上报总院。

4、新学员姓名中确实无法录入的疑难字要列表(代号、姓名)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院。

5、照片文件。学员照片一律扫入微机(照片以学员代号为文件名并存储为*.jpg格式;照片扫描分辨率为72像素/英寸,储存尺寸为2.5cm×3.5cm;照片文件按大专、本科分别存放文件夹),并刻录光盘于10月31日前上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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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6、新学员各项数据必须准确、齐全,一经上报并经总院复查、确认后,不得替换、追加。

(二)在校生注册

1、在校学员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分院、学区报到,办理注册登记和交费手续。未经准假,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分院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须有严格的交费登记管理办法。报到注册后,须将学员注册变动情况录入微机,并将各年级、各班次每个学期的《学籍变动库》和《学员注册人数统计表》,分别于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总院。

3、学员应按入学填报的专业进行注册,一律不得改换专业。

4、学员报到注册后,需要休学、退学者,已交纳的学费、教材费一律不退,教材照发。

(三)学籍变动 1、休学与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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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招生的分院、学区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一年。

(2)因患病、生育、出国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学员,应持有关证明,提出休学申请,经学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由分院印制)。

(3)学员休学期满后,须持休学证明于开学注册时到所在学区办理复学手续,经分院核准后报总院备案,编入新的年级继续学习。

(4)学员复学后按新年级另编代号,并注明原代号。 2、退学与淘汰

(1)每学期开学后,学员在2周内不办理注册和交费手续或注册后无故中断学习一个学期者,均视为自动退学,注销其学籍。

(2)严重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学员,由学区提出意见,经分院批准,责令其退学。

(3)经补考,累计两门闭卷考试课不及格;一门闭卷考试课和两门开卷考试课不及格;三门开卷考试课不及格者,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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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故并经批准在一学期内已有三门课缺考者,如再有缺考或一门课不及格,取消其学籍。

3、留级

符合“退学与淘汰”⑶、⑷条情况者,如本人要求继续学习,可留到下一年级的同一学期继续学习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4、转学

(1)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员,先由本人写出申请,在分院范围内的,由分院办理;跨分院的,报总院办理。

(2)转学时间。总院每年只在3月和9月办理转学手续。其它时间确需跨分院借读借考的,手续由相关分院协商办理。

(3)新学员第一学期,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一律不办理转学手续。

(4)中函不接收其它院校(包括省函)在校生的转入;中函学员要求转入其它院校(包括省函)概不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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