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意见》还结合实际补充、完善了派驻机构受理案件线索的程序,补充、完善了提请有关部门协助的办理程序,补充、完善了补充调查的条件和次数限制等,力求使每一个办案环节
都有基本的遵循。
2、着眼增强操作性,对办案程序的一些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
一是细化、规范了案件线索管理。《意见》针对案件线索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如线索接收、管理缺乏集中统一,容易发生线索失密、泄密和流失;线索的处置缺乏统一和规范的处置程序,易出现以线索谋私的行为等问题,按照线索的不同来源,分别对信访部门的线索管理和办案部门的线索管理作出了规定。同时要求“各级纪检机关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明
确集体排查的方式,规范集体排查的工作程序。”
二是细化、规范了委托初步核实程序。《意见》提出“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受理的属下级纪检机关受理范围的违纪问题,也可以委托其他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纪检机关对案件的受理和调查,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来进行的,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原则上本级纪委是没有调查权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在当地由于错综复杂的关系,很难查办,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受理后又没有足够的力量进行查办。在这种情况下,明确上级纪检机关可以委托其他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既不违背纪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案
件的原则,也可以减少办案阻力,最大限度的调动办案力量,有效突破案件。
三是细化、规范了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立案程序。针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党纪责任追究立案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意见》针对不同的处罚、处分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立案办理程序。对受到刑事处罚的,《意见》明确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意见》明确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国家司法机关权威的尊重,同时节约人力物力,避免重复劳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党员党纪处分的慎重。尽管其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组织处理等也是经过了相应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考虑到毕竟纪检机关的案件调查与他们又有所不同,认定标准和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为慎重和维护被处理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
重新立案调查。
四是细化、规范了处分执行程序。针对存在的处分决定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意见》对处分执行程序进行了规范。强调要重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完善处分决定宣布程序。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宣布处分决定时要告知受处分人享有的权利;受委托宣布处分决定的要及时将处分情况报告委托机关;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职务、工资等变更手续;要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久拖不办、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
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此外,《意见》还针对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细化、规范了案件移送审理的条件、内容、手续、时限等,细化、规范了提前介入审理的条件和程序,细化、规范了审理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力求通过具体的程序规定,更好的发挥审理监督办案过程和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作用。
3、突出重点环节,对办案程序的一些环节进行了重申、强调。
一是重申、强调要严格履行初步核实审批程序。为体现初步核实的严肃性,《意见》强调要严格履行初步核实审批程序,“凡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的,应
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是重申、强调要严格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立案是纪检机关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阶段。认真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是纪检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为解决实践中常见的“先调查、后立案”等问题,《意见》重申要严格执行立案规定,“凡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检查部门要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报请批准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机关立案工作的督办,对符合立案条件并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要及时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三是重申、强调要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意见》强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办案措施。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强调要依纪依法采取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涉嫌违纪所得,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需要以监察机关名义实施的,要使用相应监察文书。 四是重申、强调要认真履行审理监督职责。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加强对案件检查部门的监督和制约,恰当地提出处理意见,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违纪人员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意见》强调要认真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责,既要对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和涉
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监督。
(二)关于严格依纪依法收集和使用证据问题
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的核心问题,办案工作中的一切调查活动,各种手段和方法的运用,都是围绕证据这个核心来进行的。因此,证据对纪检机关查办案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各级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能够做到重事实、重证据,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正确运用证据,认真鉴别、使用证据。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些同志证据意识不强,不注重调查取证,过于依赖被调查人交代;有的不注意依纪依法收集证据,存在指供、诱供现象;有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注重收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有的不重视证据的保全工作,造成收集的证据丢失、损毁、灭失;有的不认真鉴别证据,收集的证据与证实案件无关或者证明力极小;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影响了纪检机关的威信和形象。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使每个证据都成为铁证,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另一方面,要加强证据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
的证据规则,给办案人员依纪依法调查取证提供依据。
《意见》总结了多年来纪检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收集、鉴别、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分别对依纪依法取证、实物证据收集、言词证据收集、证据转化固定、证据
的鉴别使用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范。
一是要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未经组织授权,任何人包括办案人员都不得擅自进行调查取证。要处理好惩处与保护的关系,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要坚决杜绝以威胁、引
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二是要重视实物证据收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证据划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一般而言,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证明力比较稳定。《意见》针对实物证据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收集物证要收集原物,收集书证要收集原件。在原物、原件确实收集不便时,要注明情况。
拍摄、制作物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是要规范言词证据收集。言词证据是指通过人的陈述的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受侵害人的陈述。言词证据可以形象、生动地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直观性。但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容易受陈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意见》针对言词证据的特点,进一步明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收集言词证据,认真、全面、详细、准确地作好谈话笔录。必要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保存谈话的原始记录。要增强言词证据的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应要求被调
查人写出亲笔陈述。
四是要重视证据转化、固定工作。做好证据转化、固定工作是保存调查成果的重要环节。因此,要采取科学规范的方式,妥善保存证据,防止人为的证据变化或流失,保证证据的有效性。《意见》要求对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如同步录音、录像、照相,用视听资料固定、保全证据等。要充分利用鉴定机构在固定证据方面的专业作用,及时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同时,为了增强鉴定的权威性,《意见》要求省级以上纪检机
关要统一指定专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事项。
五是要认真鉴别、使用证据。鉴别证据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办案人员收集的各种证据,只有经过鉴别,才能确定其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和证实案情有无意义,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同时,通过鉴别证据,也能够查明证据是否是依纪依法收集的,防止办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利于加强自身监督。《意见》提出对证据的鉴别,应当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
取得的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交代,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问题
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是纪检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依纪依法办案的具体体现。树立惩治腐败与保障权利并重观念,也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应该说,广大纪检干部在办案工作中还是比较注重以人为本的,在严惩腐败的同时,注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重惩处、轻保护”的现象。有个别办案人员搞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被调查人的人身权;有的不注重区分合法收入和违纪违法所得,乱查、乱扣涉案款物,严重侵害被调查人的合法财产权,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广大纪检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权利保障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纪理念和文明执纪观念,切实保障
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关于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文件等已经作出了
比较多规定,《意见》结合办案实际,对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重申、强调。
一是要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是党员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不因为违纪就要受到完全剥夺。《意见》强调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是少数民族的,要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时,
要正确区分被调查人的非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不得暂予扣留、封存、冻结与被调查人违纪行为无
关的财产。
二是要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辩权是被调查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申辩权体现了公正、民主的基本价值。实践证明,被调查人的申辩权不被尊重,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证。《意见》强调要尊重被调查人享有的申辩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压制和剥夺。要重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工作,注意听取被调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辩解,要予以采纳。要正确区分申辩与对抗
调查的界限,不能因为申辩加重处分。
三是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的申诉权。申诉权也是被处理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和重要的救济措施。《意见》强调对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受理。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复查,要全面、客观、公正。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纠正。同时,为了加强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申诉工作的监督,本着有错就改的精神,及时妥善处理申诉案件,《意见》提出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处分不当的,可以责令下级纪检机关变更或撤
销原处分决定。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保护。加强对证人及相关人员的保护是纪检机关不容回避的责任,也是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体现,更是我们维护纪检机关的形象,巩固反腐败群众基础的需要。因此,《意见》强调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有关情况和检举、控告材料要严格保密;发现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致使生活困难的要予以适当帮助;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调整工作、异
地保护等方式加强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保护。
(四)关于加强对办案的监督与保障问题
加强办案监督和办案保障是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没有监督,办案工作就有可能偏离依纪依法的轨道。纪检机关如何通过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保证其忠于职守,用好权力,是规范办案必须解决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同时,查办案件工作需要调动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还需要协调众多的部门,没有保障,办案工作就会举步维艰。
为此,《意见》专门用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对执纪办案监督与保障的现实紧迫性。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日益尖锐复杂,广大纪检干部特别是办案人员面临着更为直接和严峻的考验,加强监督比以往更为重要、更为紧迫。同时,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团伙化,办案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办案队伍,大力加强基础建设,配备
必要的装备,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积极开展组织协调,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办案的监督。第一,要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要严格执行办案人员回避制度,有符合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严格执行有关涉案款物管理的规定,依纪依法做好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移交、保管和处理工作。第二,要加强办案部门的内部监督。健全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凡涉及违纪事实或者重要证据的认定、案件处理、销案以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第三,要建立健全办案部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特别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加强对办案工作全过程的监
督和管理。第四,要加强纪检系统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纪检机关可以采取受理投诉、案件督办、重点案件过问、案件质量检查等方式对下级纪检机关办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三是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组织协调是保障办案工作的重要手段。十六大党章在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2005年中央纪委专门下发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组织协调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程序和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做好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是履行党章赋予纪委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腐败领导体制的基本要求。《意见》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强调要加强与其他执纪
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纵向组织调配、加强纪检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四是要切实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意见》结合新形势下对办案队伍的新要求,强调要加强办案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意把政治立场坚定、原则性强、刚正不阿、熟悉业务的人才选拔到办案部门领导岗位。要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和落实办案人员全员培训和定期轮岗交流等制度。要建立健全办案人员激励保障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办案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受到诬告
陷害、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要予以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是要切实加强办案法规制度建设。有法可依是加强和规范办案的基础和前提,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是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制度保障。中央纪委始终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先后出台了一批包括查办案件在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急需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不断探索、研究和完善。要把经过办案实践检验确属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转化为法规制度。要加强理论创新研究,增强制度
规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在指导办案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