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吧(Exam8.com)-第一个极力推崇人性化服务的专业考试培训网站! 提供历年试题,模拟试题,模拟盘,教程,专业课试题下载,考试培训等。每日更新!!! [解析]本案涉及离婚后的债务清偿问题,其核心问题如下:
首先,我们来分析该案债务的性质问题。该债务系刘某为高某干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高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法律 教育网原创对该债务的处理也是按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生效判决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产生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可看出,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是不适用的。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
[注意](1)注意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范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的个人债务: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例如,当事人一方违法犯罪,对受害人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2)注意因彩礼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务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有相关性的规定。(3)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其约定法律教育 网原创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其约定的除外。在此情况下,主张除权方负有举证义务。
司考婚姻法考点: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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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吧(Exam8.com)-第一个极力推崇人性化服务的专业考试培训网站! 提供历年试题,模拟试题,模拟盘,教程,专业课试题下载,考试培训等。每日更新!!! 一、考点说明
离婚后其中一方要给经济困难的一方经济帮助。 二、理论分析
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杨涛与沈红于2002年结婚,婚后不久杨涛因工作调动到外地,长时间不在家中,沈红在此期间与邻居李钟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在杨涛春节回家探亲时提出要与杨涛离婚。杨涛同意,但要求在春节回老家探望完老人后再去办理离婚登记。从杨涛老家回程途中,杨涛和沈红乘坐的公共汽车发生车祸,沈红受重伤,双腿严重残疾,杨涛亦受轻伤。2003年春沈红出院后,杨涛要求与沈红办理离婚手续,但二人在经济补偿问题上发生纠纷,沈红已经无法再在原单位工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且每月需要大额医药费,沈红父母也没有收入来源,故要求杨涛看在以往情份给予一定帮助,杨涛认为自己虽然每月收入颇丰,法律教育网原创但离婚是由于沈红的过错导致的,自己没有义务再帮助沈红。请问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沈红的过错导致离婚,故沈红不仅得不到经济补偿,还应向杨涛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B.沈红已经严重残疾,生活困难,杨涛应给予沈红一定经济帮助 C.沈红可以在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之外,再单独请求经济帮助 D.如果沈红离婚后与李钟结婚,则杨涛不必再给予其经济帮助 [答案]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对经济困难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应该对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加以理解。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规定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法律 教育网原创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考试吧论坛:http://bbs.exam8.com/ 考试吧博客:http://blog.exam8.com/ 考试吧商城:http://shop.exam8.com/
考试吧(Exam8.com)-第一个极力推崇人性化服务的专业考试培训网站! 提供历年试题,模拟试题,模拟盘,教程,专业课试题下载,考试培训等。每日更新!!!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提供经济帮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且生活难以维持;(2)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负担能力;(3)提供经济帮助仅限于被帮助者处于单身的状态,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尚未再婚,如果双方原订的经济帮助期限未满,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再婚的,就会丧失继续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见杨红虽然在离婚中有错,但并未达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损害赔偿的标准,该条规定造成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杨红虽与李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在一起,不构成同居,且其在离婚时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而杨涛是具有法律 教育网原创一定帮助能力的,因此,杨红还是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婚姻法》中规定的对离婚时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是有帮助能力一方的法定的义务,是从原夫妻关系中派生的扶助和照顾义务,体现了民法的公平理念。这一项帮助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相互独立的,不影响财产分割的进行。当然,如果经济困难一方在财产分割时能够获得充分的份额,足以保证其离婚后长时期内维持生活所需,则也就不存在经济困难的说法,不需要另一方进行帮助了。但本案中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选项C正确。
如前所述,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再婚时,就会丧失继续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因此,选项D正确。 [注意] (1)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时损害赔偿不同。离婚损害赔偿是以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则不以一方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主要是基于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出发的。除非受帮助方有非常严重的过错,否则也不影响经济帮助的给予。(2)关于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了这样几种处理情形:第一,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第二,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该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第三,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法律教育网 原创给付;第四,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07司考婚法考点精析: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一、考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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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吧(Exam8.com)-第一个极力推崇人性化服务的专业考试培训网站! 提供历年试题,模拟试题,模拟盘,教程,专业课试题下载,考试培训等。每日更新!!! 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二、理论分析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依下列方式确定:
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法律教育网原创具体情况判决。
③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④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例题解析
[例题]谢某(男)与李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3年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和谢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已经两岁的儿子甲由李某抚养。2002年李某又与万某登记结婚,2003年5月李某和万某的儿子乙出生,自从乙出生以后,万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丙,就再也无法与李某和睦相处了,2003年7月李某实在不能忍受复杂的家庭关系了,在与万某协议离婚不能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但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甲乙丙法律教育网 原创三个孩子。对此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 A.甲、乙由李某抚养 B.丙由万某抚养
C.万某可以不承担乙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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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吧(Exam8.com)-第一个极力推崇人性化服务的专业考试培训网站! 提供历年试题,模拟试题,模拟盘,教程,专业课试题下载,考试培训等。每日更新!!! D.谢某可以通过与李某的协商取得甲的抚养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探讨的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三个方面。其解题的关键是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l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及《继承法》第36、37条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须首先明确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对于继父母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在本案中李某和万某离婚以后,其甲与万某、丙与李某的继父母关系消失,依据法律规定甲由李某和谢某抚养,约定优于法定,依据谢某和李某的抚养协议甲应有李某抚养,而丙由万某抚养。对于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失。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定。在本案中乙还不满两周岁,还处于哺乳期,应该由其母李某来抚养。所以选项A、B是正确的。选项D是关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在本案中李某和谢某虽然已经签订了关于甲的抚养协议,但是抚养协议是可以通过协商进行法 律教育网原创变更的,如果协商不成的.谢某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重新取得甲的抚养权。所以此选项是正确的。
对于抚养费的负担《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选项C是不正确的。
[注意](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是到子女满l8周岁时止。有独立劳动收入的到l6周岁时止。(2)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2007年司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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