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2)

2018-11-30 17:56

53、我国2014年《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其具体要符合什么什么条件?

本题参考答案:

答:我国2014新环保法只赋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民个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5分)

新环保法第58条要求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该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5分)

(2)该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5分) (3)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5分)

54、1. 什么是环境污染,什么是环境(生态)破坏?

本题参考答案:

答:根据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可以将次生生环境问题(即人为引起的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大类。(4分)

1)环境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类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物质或者能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系统失调,影响人类或者其他生物的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8分) 2)环境/生态破坏主要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过度向环境索取物质或者能量,使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8分)

55、简述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责任差别的责任原则。

本题参考答案:

答:(1)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活着主要责任。(2)这是因为,全球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环境资源和大量排放废弃物造成的。而且发达国家的雄厚技术和财力资源也是以全球环境资源的恶化为代价积累起来的。(3)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缺乏技术和资金,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均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

56、三同时制度

本题参考答案: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57、环境噪音略

58、简述环境与资源的关系

环境概念强调整体性、生物联系性、无国界性;资源概念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

联系:(1)两者密不可分;(2)两者相互依存;(3)两者均有经济价值。

区别:(1)两者所反映的动静关系不同;(2)两者的形态不同;(3)两者强调的重点不同;(4)两者强调的价值和效益属性不同。

59、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宁波市不少老百姓向镇海环保部门反映,附近的小区半夜总是被“臭气”包围。7月20日,环保部门到了现场,发现臭气的来源是一家玻璃企业。7月22日,环保部门依法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到企业,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废气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按照老观念,觉得就是罚2万块的事,并没当一回事。没想到,8月13日,环保部门又上门复核,采样检测,发现数据又超标了。8月18日,环保部门送达了第二次限期改正决定书。一份份整改书发来,8月28日,镇海环保局第三次上门,数据总算达标了。可这时候,企业要交的罚金已经高达44万。听到这个数字,企业主懵了。 请结合本案,

(1) 谈谈你对新环保法按日计罚制度的理解。 (2) 44万元的“天价”罚金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3 按日计罚制度的优越性。

本题参考答案:

(1)按日计罚制度是2014年新环保法中一项新行政处罚制度,该制度指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将被处以每日一定数额且连续计罚上不封顶的处罚管理手段。(6分)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4分) (2)44万罚金计算方式:

首先,环保部门在7月2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即日生效;结果8月13日去复查的时候,企业还在违法排污,这个时候按日计罚就开始启动了。

从7月22日到8月13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天数为22天;原受到处罚的罚款为2万元,连续处罚额度就是44万元。(15分) (3)按日计罚制度的优越性:

按日计罚制度出现前企业超标排污、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发现一次,只能处罚一次,再责令企业整改。有些企业迟迟不纠正,环保部门也没有太多的刚性手段。

而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按日计罚,体现了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的零容忍。它可以避免以前企业怠于整改,以罚款买污染的现象。(15分)

60、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万元。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万吨,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河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开始到处上访,数十次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

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的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之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思考题】

1、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3、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什么特点?这一特点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 4、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是否要承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本题参考答案:

答:1. 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10分) (1)、对行为人无过失要求 (2)、行为人有环境污染行为

(3)、污染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生态价值损害。 (4)、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重要但最难以证明)

2. 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是指:即使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甚至没有违法行为,只要其造成了环境损害的结果,就要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10分) 3. 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66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但举证责任。

这一特点是有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现实中,因为环境污染侵权经常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对作为受害者的普通人而言,要证明这种高度科学性和技术性的“因果关系”及其困难,因而,各国都采取了一定措施弱化受害人的举证责任。(10分)

4. 达标排放,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有了损害事实,排放人就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是由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规则原则决定的。该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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