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重点复习
一.法的要素(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1.法律概念
2.法律规则(法律构成要素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3.法律原则
4.法的技术性事项(包括法的本体、法的生效、失效) 二.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律的形式意义上的来源,即法的效力渊源。它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 (一)法律体系 1. 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理解法律体系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体系的直接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标准形成的法律部门 (2)法律体系不是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杂论无章的集合,而是由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形成法律部门后所构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不是自古以来所有国家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而是指一国现行正在生效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不是一国现行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而是指一国现行全部正在生效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凡采用相同的方法来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部门法
划分法律部门的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3.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规范性文件系统化)
法典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部门法的法典化活动
两者区别主要有两点:
(1)内容不同:法律汇编不能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法典编纂必然要变动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性质不同:法律汇编不是创制法的活动,许多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则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法定性 法律关系是体现人的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具有意志性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权利义务
性
2.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个人主体,即自然人(中国公民是我国法律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机构和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社会主体基于利益而自主决定某种行为的资格;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基于权利的实现而规定的一定社会主体所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法律关系的保护
四.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原始社会习惯是氏族成员的行为规则,不具有阶级性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原始社会的习惯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氏族首领的威信来实施
3.法有权利义务的区分,原始社会的习惯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
4.法以国家主权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为界限,而原始社会的习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血缘关系为界
五.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或侵犯法定权利而强制违法者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 六.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根据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
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规范的含义等所作的解释。任意解释是指公民、当事人、辩护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 七.法与党的政策
1.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共产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作用
第一,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要体现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
第二,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必须以共产党的政策作指导 第三,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 (2)社会主义法对共产党政策的制约作用
党的政策虽然是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依据,但是党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借口执行党的政策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律。
2.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
社会主义法与我国共产党的政策是一致的,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阶级本质、共同的历史使命、共同的指导思想,都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两者紧密联系,相互补充。
两者也有区别,如果看不到两者的区别就会产生法律虚无主义,就会出现党政不分的现象:
(1)制定的组织和反映的意志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2)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策是由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政策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调整范围不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比政策具体、明确,政策则比较原则和概括。政策的调整范围往往大于法的调整范围
(5)稳定性程度不同。法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特别是具体政策变化更快。
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的提出及其科学含义 1.提出
1996年2月江泽民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
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治国目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宪法 2.科学含义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呼唤法律) 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和要求 1.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 4.司法独立公正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
5.人权保障原则
九.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由公民享有的某些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或应尽的根本责任 2.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3.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忠实履行公民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提高以下认识)
(1)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2)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受到限制的,而非不受任何限制的
(3)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宗教信仰自由 (4)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5)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7)特定公民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5.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与之并列,更不能超越之上 2.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民主党派、华侨和其他爱国人士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任期
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4.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行使国家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的重要领导人 最高监督权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一.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一)被授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