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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陈奕帆 陈洪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
(200234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摘 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如何通过学理依据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立法和实践所关注的热点。在侵权案件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构成要件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关键词:过错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侵权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学理依据 (一)获利报偿理论
获利报偿理论即谁享有利益谁就应该承担风险,收益与风险相一致,那些因为危险获得利益的人便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法国学者在此理论基础上通过解释民法典第1384条“对管理下的物体所致损害的责任”,提出了一种公平学说。该说认为,一个对从他支配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得利益的人,应当对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所获的损害负有责任,而原因是他从这项活动中收益。这符合社会的公平观念。①根据这一学说,安全保障义务人一般都以从该社会活动中谋利为目的,不管这种收益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按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从中获得收益的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有预见义务,且对于受害人安全有保障义务,因此,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经济学上依据的。 (二)危险责任理论
危险责任理论包括危险控制与危险分担二个部分。以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为例:首先,相对于消费者来说,经营者在服务设施、设备性能、管理服务以及法律法规方面,具有更加强大的力量和专业知识能力,他们比消费者更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从而采取措施控制损害后果。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责任的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能力。②这就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相应地承担受害人损害的责任。这种理论的好处时,它符合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原因在于当消费者通过支付进行消费时,此时连带转移的是将消费带来的责任和义务一并转移给提供者。危险责任理论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此时就相当于消费的提供者。消费者通过金钱消费将风险与安全保障义务转移了一部分给消费提供者,因为他们相对于一般人而言具有更加强大的控制能力与专业能力,在发生安全问题时知道如何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