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填空练习】

2018-11-30 18: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 、 、 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 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背)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的公民。(背)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 、 、 、 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 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 、 、 、家庭财产状况、 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背)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 、 、文化教育、纪律和 ,进行 、 和 的教育,提倡 、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 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背)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 ;

(二)适应未成年人 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 相结合。(背,简答题)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 、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 或者 。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 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背)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 ,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背)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读)

第二章 家庭保护 (本章是考试重点章节)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 、 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 、 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 的未成年人。(背)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 和行为习惯,以 、 和 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背)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 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 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背)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 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 的未成年人辍学。(背,入学、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 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背)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读,早婚)

☆第十六条 父母因 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

职责的,应当委托有 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背,涉及留守儿童问题)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 能力、 能力和 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背)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 、 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 未成年学生。

(背,涉及学困生、品行差学生问题,开除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 辅导和 教育。(背,涉及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 、娱乐和 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背,涉及减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 、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背,涉及体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 、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 、 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 事故。

(背,涉及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 、食物中毒、 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背,涉及自我保护,突发事件,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 报告。

(背,涉及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 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 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 、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 、 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背,涉及品行差学生的专门教育)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 、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读,涉及幼儿教育)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 、保护、 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背)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 和 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背,涉及入学、辍学,保障入学)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读)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读)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背,涉及健康内容问题)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 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 的新技术。(背,涉及网络游戏)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 等。(背)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 标准或者 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 标明。(背)

☆第三十六条 校园周边不得设置 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 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 。

(背,涉及青少年沉迷网络和娱乐)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 。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 、寝室、 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背,涉及青少年吸烟、喝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 、劳动强度和 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 、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背,涉及招用童工)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 。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背,涉及未成年人隐私)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 救护未成年人。(背,涉及突发事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 、 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填空练习】.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见习期满工作总结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