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78号令

2018-11-30 19:00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8 号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

第四条 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

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广告设施规划和许可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 (一)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三)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

(四)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可以设置广告设施: (一)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

(三)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第八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广告设施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大型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的,主线收费站区单侧不超过4个;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不超过6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4个;

(二)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5个; (三)采用中央分隔带灯箱广告形式的,间隔不小于15米。

第九条 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设施的,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

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同一布点有两个以上意向申请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布点的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规格、形式; (五)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六)广告设施安全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日常维护方案以及安全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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