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评办法

2018-11-30 19:16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会计核算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主管部门,工程公司财务部是本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复查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计划,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所属各单位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

第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机构的设臵、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等。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会计基础规范化: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臵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认真进行会计核算。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记帐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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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的设臵、启用、登记、结帐、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现金和银行日记帐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做到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五)报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章。

(六)会计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七)建立健全适应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八)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的要求。

(九)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进行对照检查和自行整改,工程公司每年要对所属单位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随同年度财务工作总结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 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指挥部视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定期考核或抽查。

第九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采用百分制,依据考核标准(附后)逐条逐项地进行评分。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基本合格(60-7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

第十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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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由总会计师人组长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师或相当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考核人员要经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考核方法,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

(二)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重点,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章等。

(四)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

(五)被考核单位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经考核小组复核。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撤销会计核算机构:

(一)按照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长期不记帐、不对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帐簿记录不对应,帐证、帐帐、帐表、帐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臵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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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二条 对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凡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未达到“良好”或“优秀”等级的,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对发现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除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管理责任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中铁十一局集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统计表 附表二:中铁十一局集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汇总表 附表三:中铁十一局集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明细记录 附表四: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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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中铁十一局集团 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统计表

序号

5

被考核单位 单位负责人 财务主管 考核得分 考核人员 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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