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培训讲义上(3)

2018-11-30 19:20

中国环评考试网www.rzfs.com ——最新最全的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资料下载第一站 4.指标体系: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

⑴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⑵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⑶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制。

5.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6.有关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6.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6.3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6.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6.5参照点:一般应设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7.检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1本标准规定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和特殊情况下的监测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7.2排气筒废气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3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4特殊情况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8讲讲义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2.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标准值分级: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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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评考试网www.rzfs.com ——最新最全的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资料下载第一站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2. 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适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3.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3.1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3.2本标准中区域的划分指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3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Ⅰ时段指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5.烟囱高度的规定:新建的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三级,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相对应。 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课堂练习:1.关于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 该标准不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B. 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而且适用于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C. 该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但对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

D. 该标准适用于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 以上说法都不对。

2.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叙述正确的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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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评考试网www.rzfs.com ——最新最全的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资料下载第一站 A.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重有色金属工业执行《重有色金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现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排气筒的高度作了相应的规定。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几何高度之和的(A)倍,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A. 1倍 B.1.5倍 C.2倍 D.2.5倍

4.试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以及“两控区”是如何界定的?

小结:大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9讲讲义

大纲

大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是:1.掌握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判据的基本内容;2.掌握不同评价等级建设项目进行水质现状调查时各类水域的调查时期;3.熟悉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划分的条件;4.熟悉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及基本内容;5.熟悉水质调查水质参数的选择原则;6.熟悉各类水域布设水质取样断面、取样点的原则。

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1.地面水:存在于陆地表面的各种河流(包括河口)、湖泊、水库。 2. 评价工作等级的分级: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级。不同级别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等相应的技术要求有所不同。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域的规模及水质要求进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

3.分级判据的基本内容:

3.1污水量:污水排放量Q (m3/d)分为五个等级。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3.2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在水环境中输移、衰减特点以及它们的预测模式,将污染物分为四类:①持久性污染物;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酸和碱④热污染

3.3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按污水中拟预测的污染物类型及某类污染物中水质参数的多少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三类。

复杂:污染物类型数≥3,或只含有两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

中等:污染物类型数=2,且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或只含有一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简单: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3.4地面水域的规模:河流与河口,按建设项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分为大河(≥150m3/s)、中河(15~150m3/s)和小河(<15m3/s)。

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水库的平均水深及水面面积划分为大湖(库)、中湖(库)、和小湖(库)。 3.5水质类别:地面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

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

1.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确定原则见教材的四点。

2.环境现状调查时期的要求:环境现状调查时间与水文特征的划分相对应。河流、河口、湖泊与水库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划分;海湾按大潮期和小潮期划分。北方地区可以划分冰封期和非冰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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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评考试网www.rzfs.com ——最新最全的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资料下载第一站 对于不同的评价等级,各类水域调查时期的要求不同。详见教材表4.3

当调查区域面源污染严重,丰水期水质劣于枯水期时,一、二级评价的各类水域应调查丰水期。时间允许,三级评价也应调查丰水期。

冰封期较长的水域,且作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加工用水的水源或渔业用水时,应调查冰封期的水质、水文情况。 3.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一般情况,水文调查和水文测量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可进行补充调查。

环境水力学参数:主要指水体混合输移参数及水质模式参数。

河流、感潮河口、湖泊与水库、海湾等水域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详见教材。 4.点污染源调查

4.1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点污染源调查以搜集现有资料为主。点污染源调查的繁简程度根据评价级别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而略有不同,评价级别较高且现有污染源与建设项目距离较近时应详细调查。

4.2点污染源调查的内容: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⑴点源的排放。调查确定排放口的平面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⑵排放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厂矿的工艺路线等选定的主要水质参数,并调查现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浓度及其变化等数据。⑶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及排水总量等。⑷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污水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废污水的处理设备、处理效率、处理水量及水质状况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10讲讲义

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二)

5. 非点污染源的调查

5.1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非点污染源调查采用间接搜集资料的方法。

5.2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内容: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⑴概况。原料、燃料、废弃物的对方位置、堆放面积、堆放形式、堆放点的地面铺装及其保洁程度、堆放物的遮盖方式等。⑵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与处理情况。⑶排放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引起非点污染源的原料、燃料、废料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性质选定调查的主要水质参数,调查有关排放季节、排放时期、排放量、排放浓度及其它变化等数据。 6.水质调查与水质参数的选择原则 6.1水质调查的原则:水质调查应尽量使用现有数据资料,资料不足时应实测。

6.2水质参数的选择:水质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如: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非离子氨等),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 7.河流水质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7.1取样断面的布设。河流采样断面的布设遵循以下原则:⑴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⑵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⑶水文特征突然变化处(如支流汇入处)、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处)附近。⑷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⑸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7.2取样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当河流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大、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共设两条取样垂线,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1/3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在主流线上及据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特大河-由于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7.3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不应小于0.3m。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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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评考试网www.rzfs.com ——最新最全的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资料下载第一站 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

7.4水样的对待: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起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

8.河口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9.湖泊、水库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9.1取样位置的布设: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能切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 9.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

⑴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小于0.5m;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下,距湖库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⑵小型湖泊与水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水面下0.5m,并距湖库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取一个水样。 9.3水样的对待:小型湖泊与水库,水深小于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水深大于等于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10. 海湾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10.1取样位置的布设:在海湾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相应评价等级的调查范围,并能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

10.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水深小于等于10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水样,此点距海底不应小于0.5m;水深大于10m时,在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且距海底不小于0.5m处,分别设取样点。

10.3水样的对待: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有一个水样,即在水深大于10m时,将两个水深所取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混合。

11.特殊情况的要求:对设有闸拔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取样断面、取样位置、取样点的布设等可参考河流、水库部分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河网,应按照各河段的长度比例布设水质采样、水文测量断面。水质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可参照河流、河口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11讲讲义

大纲

大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是:1.掌握拟预测水质参数筛选的原则。2.掌握各类水质数学模型的适用条件。3.熟悉各类地面水环境水体简化和污染源简化的有关要求;4.熟悉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原则;5.熟悉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1.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原则:可能产生对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预测其产生的影响;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的特征、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来决定;同时尽量考虑预测范围内规划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2.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划分与预测时段的要求: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原则上一般划分为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该阶段的地面水环境影响应按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预测。

大型建设项目应根据该项目建设过程阶段的特点和评价等级、受纳水体特点以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预测该阶段的环境影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点的大型建设项目应预测建设过程阶段的环境影响。①地面水水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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