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2018-11-30 19:29

审定。市各产业推进办公室对申请享受差别性政策的企业,还须对其申报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推荐方案予以审核并汇总后,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各产业推进办报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依据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后,与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和额度,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引导资金支持项目,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当年服务业项目的资金计划。

第十条 市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级财政承担的引导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承担奖励、补贴及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下达、拨付。

第十二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引导资金批准用途,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奖励、补贴以及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产业推进办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挤占、挪用、侵占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要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对引导资金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推进办。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产业推进办等有关部门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和全面总结。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重点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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