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2)

2018-11-30 19:32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村委会内有关村民小组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乡镇政府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乡镇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乡镇有关村委会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由多名个人或多个集体组织共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县政府换发证。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的审核。由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

(1)对县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审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换发证。

(2)对位于所在地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政府换发证;对跨市、跨县(市、区)的市属林场的林地、林木,分别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所在地市政府换发证。

(3)对在同一市内的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政府换发证,或可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政府直接发证;对跨市的省级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林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政府审核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省政府发证。

(4)对省属农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政府换发证。

除上述省、市、县国有林场和省属农场之外的其它经营单位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政府发证。

(5)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由市政府发证。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登记换发《林权证》: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数据准确;

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林地、林木权属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经审查不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颁发证书

发证机关依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换发新的《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分别登记换发证,分别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各一式一份,分别发给林地、林木所有者;国有林地、林木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国有林经营单位。

(四)验收建档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1)各种证、表填写规范、清楚。(2)《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做到地有证、证符地,证地相符。(3)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得到解决。(4)规定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率为95%以上。

验收合格后,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地林权管理档案,留存《广东省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广东省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各一份,并用微机电脑建立林地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将现在林地林权状况逐块输入电脑。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各留存《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各一份。

五、组织领导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入市场流转的法律依据。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森林、林木、林地登记换发证制度,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这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由李容根副省长为召集人,省林业局、法制办、农业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司法厅、省法院等单位领导组成的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或协商机制,安排必须的专项经费,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此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村基层集体组织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和林区的稳定,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要制定完善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和具体技术操作方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换发证过程中侵犯林农的合法权益。严防引发乱砍滥伐林木和引起新的山林纠纷。

(二)建立林地林权登记发放管理制度。建立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审核审批、林地林权登记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等制度,认真做好表格的登记、填写,确保林权证发放工作落实到位。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要落实到权属所有者的乡镇、村、组或其经济组织。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乡镇;属于村(原生产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村;属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林权证》权属落到组,由村里统一保管。

(三)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科学管理,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这次发证后,各地对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收回旧证,核发新的《林权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用占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权证》的工本费按有关规定由林权权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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