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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如乙方要求期满后继续租赁,须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续租,须提前一个月缴纳续租租金。如不续租,乙方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按时搬走。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三天仍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且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 (1)擅自将承租房转租,分租,转让,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不能按时交纳租赁费用或其他费用; (4)干扰邻居,产生不良影响的;
(5)擅自改变城镇房屋结构或设备安放地点,造成重大破坏的。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违约者处以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继续租赁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出租方提供物品如下: (1) (2) (3) (4)
租赁时,甲乙双方共同检查家具,设备和设施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