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适航管理 国际组织与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管理法 规和文件体系
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适航管理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的基本概念 一、适航的定义 二、适航标准 一、适航的定义 适航是适航性的简称 英文:AIRWORTHINESS
-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一、适航的定义 适航性的要点:
适航性只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最终目标是飞行中的安全性;
它是以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它是一个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在内的动态系统。 二、适航标准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适航标准的特点 法规性
务实性 稳健性 平衡性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对策
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证件体系及其证件要求 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 是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
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它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规律的一套规范化管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
目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范围:除国家航空器之外的所有航空器 种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方法:适航部门依据制定的各类适航规章、标准和程序,再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的全过程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及个人进行合格审定,通过颁发各类合格证书,并对持证人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 适航管理的特点
1.权威性或法规性:所有的适航规章、标准都是法规的一部分,都是强制性、必须执行的;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2.国际性:民用航空运输的性质所决定的。 3.完整性和统一性:是一个系统工程。
4.动态发展性:表现在航空科技、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管理形式的变化。
5.独立性:适航部门是在经济上和管理体制上独立于管理对象之外的政府审查监督机构。 二、适航管理的对策 1.转变观念
2.改善管理 3.培养人才
三、适航管理的证件体系及其证件要求 (一)适航管理的证书体系 (二)主要证件要求
(一)适航管理的证书体系 按适航管理的种类分为:
初始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T.C、P.C、适航证等 持续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维修许可证、PMA等 按管理对象划分:
针对航空公司产品的“三证”: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国籍登记证
针对有关组织的:各航空公司-营运人执照、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 针对与安全有关人员的:驾驶员-驾驶执照、维修人员-维修执照、检查员-检查执照
针对设施的:机场-管理证和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 (二)主要证件要求 1.型号合格证(T.C) 2.生产许可证(P.C) 3.适航证(A.C)、出口适航证、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认可声明、适航批准书
4.国籍登记证 5.特许飞行证
6.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制造人批准书(PMA) 7.维修许可证
8.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是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权益转让所有人的权利
当航空器符合CCAR-21部的有关规定时,可取得适航证;
发动机或螺旋桨符合CCAR-21部的有关规定时,可取得适航批准书; 当航空产品符合CCAR-21部的有关规定,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可获得该产品的更换用的零部件设计批准。 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颁发生产许可证。
适航证
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适航证后,方可投入飞行或营运。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国籍登记证是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凭证,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特许飞行证
研究和发展、验证性飞行、机组训练表演、市场调查、体育、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
为进行修理、改装、维护或封藏航空器而调机飞行,为交货或出口航空器而调机飞行,航空器撤离危险的地区,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对于1987年 5月31日以前研制的并经国家正式技术鉴定的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的适航标准进行审查,民航总局根据国家正式批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资料,颁发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PMA) 是民航总局
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 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持有人的责任:
制造人应确保制成的每个零部件都符合设计资料,并且可安全地装到已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产品上;
每个零部件上应挂有适航批准标签,标明PMA 批准号、厂名代号、零部件号、系列号、安装产品型号。 维修许可证
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
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任何单 位或个人,必须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维修
许可证,经审查合格,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 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维修许可证 是批准申请人维修资格的凭证。 四、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 (二)各地区管理局
全国共分成七个地区管理局: 民航华北管理局 民航东北管理局 民航华东管理局 民航西北管理局 民航西南管理局 民航中南管理局 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 (三)适航管理办公室
全国共设27个适航管理办公室 适航管理结构体系 第一层:立法决策层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飞标司 第二层:执法监督层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 第三层:委任基础层
指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适航单位 第二章国际组织与法规
第一节国际民航组织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航空电信协会(SITA)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1)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组织机构:大会、理事会和7个专业委员会 出版物目录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