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8、(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9、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10、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有: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11、(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2、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应符合以下管理条件方能报审:(1)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2)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种、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3)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4)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鉴定意见。
六、综合题
1、兽药监督员是在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代表政府对兽药管理行使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监督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执行兽药药政法规。
(2)向所属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3)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检查,并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4)对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可疑的兽药,有权按规定抽样送兽药监察所检验处理,并严格取缔假劣兽药。
(5)对兽药广告的宣传品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向本辖区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2、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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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3、地区、市、县畜牧(农牧)局主管本辖区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和上一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有关兽药管理规定。
(2)行使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监督管理权。
(3)调查、处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事故和纠纷,决定行政处罚。 (4)向上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4、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5、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由于一类动物疫病对人畜危害严重,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结合实际谈):
(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
(2)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4)在封锁期间,主要的措施有: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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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是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畜牧、兽医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2、隔离 :隔离在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是一项经常运用的强制性措施。其基本做法是将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以防止疫病扩散,把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3、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指依法行使畜牧兽医行政职权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机关。4、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5、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英文缩写。6、空间效力:指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7、饲料:一般是指能提供饲养动物所需营养成分、满足其发育、生长、繁殖的可饲物质。饲料管理条例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 8、GMP :兽药质量生产管理规范,既在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良好作业规范。 9、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就是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和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相关物品及场地环境等,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的目的.10、SPS协议: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议。
三、简答题
1、畜牧兽医行政调整的范围有哪些?
答: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草原的管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管理、动物饲养、屠宰、运输、购销及动物产品加工、生产、运输活动的管理、动物疾病诊疗、动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动物、动物产品进出口业务管理、有关证章标志的管理、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等。 2、饲料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3假劣兽药是如何界定的?
答: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可按照假兽药处理的(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劣兽药的认定(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4、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取得生产兽药的资格? 答:(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
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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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5、禁止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1、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白;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四、问答题
1、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法定的检疫机关和检疫人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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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定检疫机关:1、国家动物检疫监督机构 2、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 3、被委托单位 检疫人员:动物检疫员
3、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性质任务与发展目标?
答:OIE是有关动物卫生的国际组织,也可以说是处理国际动物卫生协作事务的政府间组织。OIE管理着一个庞大的动物疫情信息系统,负责制定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的卫生标准。目前,OIE的主要任务是: 1收集并向各国通报全世界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情况,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2促进并协调各成员国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和控制的研究; 3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规定;
为了促进自身的发展,结合目前贸易全球化的总体趋势,OIE目前的主要发展目标是:1实现动物疫情的透明化2实现国际贸易中的动物卫生安全33 提供动物卫生专业知识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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