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的机会,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竞争力,学院决定从2010年起针对在校生实施“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指修读本专业同时兼修本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 我院开设金融学和会计学两个专业供在校生选报 “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修读第二专业以及选择何种专业作为第二专业,但每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第二专业。
第四条 报考第二专业学生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第五条 拟攻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半年后的每一个学期均可提出申请,要求第一专业学费均已缴清。
第六条 每学年的5月和11月分两批办理申请审批手续。5月15-25日或11月15日-25日申请修读学生可登录学院网站下载并填写修读申请表,交给各系教务员,报教务处审批后。教务处于6月及12月中下旬公布审批结果。 第七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生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
第八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系统地修完第二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并获得规定学分,已修过课程可以免修。
第九条 修读学生若第二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1)第一次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及格时,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2)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3)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时,一律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条 当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修读学生应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
第十一条 已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且获得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经审核达到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辅修证书;
第十二条 在第一专业弹性学制的七年内,已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延长修读第二专业。申请时间为第一专业毕业当年5月15日—6月1日。延长期间无论何种修读方式,学生都应按有关规定完成课程或实践的所有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 第二专业实行按学分收费听课制。免修的课程可不收费,免听的课程照常收费。学生应在开学前将辅修第二专业学费按本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一次性交到财务处(该项收费不含教材费),凭交款收据到教务处办理上课手续。辅修第二专业的学费按学期缴纳,因故中途停止修读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暂行办法》执行,在校生收费减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