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文件集、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等(2)

2018-11-30 20:30

《市属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方式改革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2006〕11号)的精神,对我市市属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方式实行改革,逐步实现“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改变原按在编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的管理方式,实行由编制等部门界定单位承担符合公共财政承担的职能和事项,由财政“以事定费”。对政府应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财政根据一定标准核定支出总额,专项安排经费;对具备市场竞争的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方式,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构建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明晰事权,权责一致。合理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依据事权确定相应的经费保障,依据事权的运作方式,确定经费供给的不同模式,逐步解决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的问题,确保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2.财事匹配,提高效率。公共事业服务水平与政府财力资源相匹配,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确定公共服务标准、评估标准执行情况、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等措施,使政府投入逐步从消耗性投入转向效益性投入。在公共事业领域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3.积极稳妥,配套推进。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养方式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单位“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相结合;与推进政府部门“管办分离”、“管养分离”相结合;与国有资产监管和工资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相结合。

二、改革内容

(一)事权的确定和细化。

按照市属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事权;业务主管部门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细化各事业单位的事权,会同有关专业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及标准,与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二)经费供给方式。

根据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考虑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公共服务事项的性质确定经费供给方式。

1.政府保障。需要政府直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核定经费保障标准,收支脱钩,实行全额保障。 2.政府资助。可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对其可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按项目资助。业务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提出考核要求,财政根据项目内容及考核目标核定资助经费。非承担公共服务项目由单位通过市场获得收入,财政不予资助。 3.购买服务。公共服务逐步市场化是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转变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有效途径。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可通过招标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即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市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一些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

支付费用,或政府将某一时期需要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以一定的成本(价格)向社会组织购买,实行“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政府不直接介入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承担其经营活动所需的经常性(成本)支出。运作方式:由服务需求主管部门将政府所需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向全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服务需求主管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约。根据进度由各服务需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合约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付费。为了增强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也可邀请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参与评估。 (三)经费核定。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要完成事项的工作目标、内容、成本构成、依据进行细化,由此确定可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和考核指标,并据此确定年度经费。年度经费包括与开展公共服务相关的劳务支出、正常运转固定支出以及其它关联专项支出。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根据需要开展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核定经费的依据。

三、配套措施

(一)实行有差别的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由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其职能、编制和经费供给方式。原在编人员身份、社保政策不变,离退休仍按现有政策执行;新招录人员除管理和技术骨干实行编制管理外,其余采用雇员制或临时聘用制。

(二)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下的绩效工资制度。 采用新的财政经费供给方式后,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下的职位绩效工资制度,即单位在财政、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内,制定工资分配与效益挂钩激励机制,按照增长与效益挂钩、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职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

(三)实行资产管理与经费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以事定费”后,其资产的性质不变。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要与财政经费安排相结合,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防止“以事定费”后单位利用可调控资金空间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财政部门建立与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资产明细帐平台,实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结合;事业单位要创新资产管理手段,建立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事业资产管理整体业务数据处理过程的智能信息化,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实现全程数据监控。

四、改革推进策略

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和“半步策略”的要求,分批推进“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改革:第一批先行在高校、城管、文化等系统若干事业单位实施;第二批在卫生、交通、水务等领域推行;第三批在所有领域全面推进。在分批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操作办法,逐步扩大“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改革的范围,力争两年内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按新机制运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第一批改革设想如下: (一)高校系统。

此次改革的高校包括深圳大学(含深大师范学院,下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和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深圳高级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总体安排,着眼于推进我市高等教育和职业化

教育的发展,我市市属高校经费拨款方式由现行高校人员经费按编制安排、专项经费每年按基数加固定比例增长的计算方式,改为合理制定生均综合定额,由财政改按学生人数计算拨款为主,实行生均综合定额加专项资金的安排高校经费的预算管理方式。 (二)城管系统。

1.实行分类管理。将市城管系统的事业单位按工作性质进行分类:第一类为公园类,含市政公园、郊野公园、植物园;第二类为公共绿化养护类;第三类为市政路灯及灯光管理类;第四类为道桥维护管理类;第五类为环境卫生管理类。并根据每一类单位的工作特点确定经费管理方式并安排经费。

2.确定各事业单位的支出分类及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实行精细化管理。根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实行分项管理,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实行市场化管理。

3.制定分类管理标准。为保证经费安排的合理性,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以及历年维护管养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制订各类维护(养护)量化标准,作为政府采购、经费安排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三)文化系统。

1.继续改革文化节庆活动的运作方式。根据《深圳市重大公益文化项目实行社会化运作暂行办法》,对元旦、春节及“五一”文艺进社区活动继续采取社会化运作,改变文化节庆活动的投入和举办方式,充分利用社会文化资源,以获取良好的社会效益。

2.公用文化场馆的运营单位转企后,场馆的运营实行合约经营。场馆仍属政府行政事业性资产,其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和演出活动经费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安排,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支付费用,日常的经营管理引入市场机制。 3.交响乐团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圳交响乐团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深府函〔2006〕28号),改变政府对交响乐团的投入方式,采用以演出场次补贴为基础,并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经费投入方式。

关于事业单位从行政级别管理转为岗位等级

《管理和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改革现行以党政机关管理方式为主导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从行政级别管理转为岗位等级管理和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改革目标。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通过积极探索构筑一套符合事业单位管理特点的岗位等级管理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改变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参照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模式,突出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强化事业单位服务的专业性和自律性,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要求。

1.建立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人员聘用为核心的人员管理模式,对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其待遇,构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新的职位体系及等级架构。

2.分行业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形成主管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及效率进行多方评估的监督机制。

3.坚持现实、可操作、低实施成本和稳妥配套的原则,保证事业单位的相对稳定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应按本意见确定的办法,实行从行政级别管理向岗位等级管理的转换并按行业分别建立绩效评估体系。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现有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在现有干部管理权限维持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岗位等级管理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人员聘用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将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个人待遇与所在岗位的工作量、工作难度、责任大小密切相关,实行“级随岗走、薪随岗变”。

(二)对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再确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待遇,改为核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比例(含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最高岗位等级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岗位数)。新设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岗位等级制管理。

(三)为鼓励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促进社会事业均衡化发展,对基础教育领域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新的评价机制,即根据个人学历

、资历、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对其进行等级评定,个人的政治待遇和薪酬待遇与等级挂钩,实行级随人走,不受单位规模、类型和性质的限制,也不因职务变动而改变。其他人员仍适用岗位等级制。

(四)按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种类,借鉴《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导书(试行)》和《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深府〔2007〕102号)的做法,分行业对事业单位实行绩效评估。逐步建立符合各行业特点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目标绩效管理;实行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通过政务公开的平台和手段,进行公众测评、网上评议、专家评议。评估结果与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效能监督相结合,与人员使用、评优、奖惩挂钩,实现目标、绩效、奖惩之间的互动。

三、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由行政级别管理转为岗位等级管理和绩效管理,是深化我市事业单位改革的重

要举措,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等级制管理,由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进。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定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比例(含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最高岗位等级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实行岗位等级制后的人员管理和个人待遇的配套政策。 (二)基础教育领域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等级评定及配套政策,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各类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市改革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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