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桂师院学字[2007]10号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除外)提供的无偿资助。根据《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具体评审办法。
一、申请对象
我院在读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名额及金额等级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院根据上级当年下达分配的奖励名额情况和各系(院)在校生人数、贫困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抽烟、酗酒、赌博等)。 四、 评审程序
(一)各系(院)张榜公布有关评审通知和评审细则,由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院)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根据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进行考核,严格按照学院分配名额及等级金额等额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三)各系(院)将推荐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候选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主要用于学生生活费用开支。
五、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师范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西师范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桂师院学字[2007]1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设立的资助项目。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具体评审办法。
一、 申请对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中品学优良的在读全日制本专科生,包括当年考入我院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评审名额及金额
学院根据上级当年下达分配的奖励名额和各系(院)在校生人数、贫困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老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成绩排名本专业前50%,新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上一本线者;
(五)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抽烟、酗酒、赌博等)。 四、评选程序
(一)各系(院)张榜公布有关评选通知和评选细则,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院)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根据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进行考核,严格按照学院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选得出推荐名单;
(三)各系(院)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候选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四)学院每年将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师范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