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操作规程

2018-12-01 16:0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编制说明 (2010年8月8日)

一、编制概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下达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国标制定计划(20067274-Q-524)编制。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考虑到其适用范围不仅只局限于电力行业,因此将标准名称改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2、编制过程

接到国家标准委下达的标准制定任务后,标委会秘书处开展了准备工作,包括确定编写原则和适用范围;到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公司等单位开展调研。

在制定工作过程中,适逢750kV输变电工程投运和特高压交直流工程启动、建设并投运。为了将750kV、特高压交直流工程的安全技术以及近年来的新设备、新技术纳入到本标准之中,体现当前的电力安全管理水平,相关电力企业结合特高压工程的建设进行了科研、试验、理论计算等专项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运行的经验积累,到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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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 750kV、特高压交、直流的相关安全要求,包括安全距离、作业工具绝缘长度等已形成相关技术文件,体现适应目前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水平的条文也经过了实践和验证。具备了国家标准制定的基础。

2010年3月,标委会正式启动了国标制定工作。

2010年5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编制工作会议。会议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组,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成。会议明确了标准的编制原则、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

2010年6月,标委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安规》(初稿)第一稿的起草思路及条款主要内容,对框架层面的意见达成一致。

2010年6月至7月,工作组内部对《安规》(初稿)第二稿进行了反复地意见征求和反馈。并形成了《安规》(初稿)第三稿、第四稿。

2010年7月标委会在云南组织召开了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对《安规》(初稿)第四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初步形成了安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8月初,标委会在浙江组织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安规》(征求意见稿)的格式和文字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会后,工作组向标委会提交了《安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0年8月,标委会和中电联分别向标委会委员、电力企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标准起草单位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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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标准编制原则

国标《安规》的编写,是在原能源部颁发的DL 40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并结合近年来电力工业装备的进步、电力经营和用电现状、电力技术发展、安全状况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编制。工作组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确定了如下编写原则:

1. 应结合目前电力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管理模式,充分吸收电力工业的技术发展成果,体现技术和管理的进步。

2. 由于涉及具体操作的安全要求,技术规定应具体,可操作性强。

3. 管理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突出共性,有较强的通用性和指导性。

4.编写格式应符合《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 T 1 .1 -2009 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单位和电气工作人员在电力工作场所中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单位的所有电力工作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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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输、变(配)电力企业单位的所有电力工作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用电单位的电力工作场所。其他电力企业单位和用电单位的电力工作场所也可参考使用。

三.标准主要编写内容

本标准共设12章 ,合计290条,设有10个附录。主要编写内容说明如下:

前言

【说明】明确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及标准的提出、归口、起草单位。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章重要内容说明: 电压等级(原为:250V)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下者。

【说明】根据GB/T 2900.50-2008 电工术语 发电、输电及配电 通用术语的规定对低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用于配电的交流电力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为低压,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为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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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 则 (本章6条) 本章主要内容:

4.1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生产条件、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4.2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健康状况、必要的电气知识、业务技能、安全生产知识。)

4.3 其他要求(明确各类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等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明确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实施细则和补充条款、在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确认合格。) 本章重要内容说明:

4.3.3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是由母线、开关柜或由母线、开关柜、变压器组形式组合的配电装置。

5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本规程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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