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省市的项目尚未竣工,有的项目甚至还没破土动工,只做了一些前期工作,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发挥。
四是违规滞留、截留、抵扣工程资金,用林业重点工程资金抵拨下级单位应上交的育林基金、管理费等。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资金拨付方式的改变,在检查中发现违规滞留工程资金既有林业主管部门的问题也有财政部门的问题;截留、抵扣工程资金,用重点工程资金抵拨下级单位应上缴的育林基金、管理费问题在天保工程实施初期比较严重,通过近年来的监督、检查,该问题明显好转,但在2003年的稽查工作仍发现个别林业局用防火资金抵拨各林场应上缴的育林基金,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和财政预算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影响了计划内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是挤占、挪用资金,将工程建设资金挪用于非工程建设内容,甚至建楼、堂、馆、所。通过稽查和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将国债资金拨付给基层单位后再要求基层单位转回其基本户的做法,将国债资金挪作他用,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等应由本单位事业费开支的一般性支出,无视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资金成了唐僧肉,林农造林后拿不到钱,既侵害了林农的利益又影响了林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六是弄虚作假,虚列工程支出,通过做假账等方式套取工程资金用于管理性质的支出或计划外建设。有的单位为了达到其挪用资金的目的,采取伪造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造假账等方式骗取工程资金;有的张冠李戴,将计划外工程的施工合同、发票等以计划内工程的名义报账;这种做法性质恶劣,既违反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会计法》关于。诚实守信的要求。
七是转移、转存工程建设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个别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资金从专户中调出,转到非工程建设单位,有的单位通过做假账将工程资金形成账外资金,或采取定期存款的方式从中谋取利息,形成小金库。
八是在种苗采购等资金支付过程中大量提取现金。一些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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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在工程建设和物资、种苗采购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量提取现金,有的一次达上百万,而且资金在支付过程中手续不健全,有的几万元的开支仅凭个人写的收据(白条)入账,这种做法不但给资金管理增加了难度,还给某些人违法乱纪提供了条件。
九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混乱,会计人员素质低,基础工作薄弱。随着六大工程的实施,根据林业建设的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相继下发了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并举办了会计人员培训班,但通过近年来对林业重点工程的检查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单位会计人员无证上岗,账务处理混乱,有的应该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业务却与本单位事业账混在一起,且存在记账依据不足、会计档案资料不全的问题。
十是工程竣工后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2003年通过对种苗和防火工程的检查情况看,部分项目竣工后迟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序,不仅容易造成建设成本与生产成本的混淆,影响建设成本的核算,而且影响了工程项目及时发挥使用效益。
三、关于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的对策与措施
(一)总体要求从制度入手。严谨、科学、规范、可行。 1、实行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林业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如项目在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帐务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除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失察的责任。
2、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所有林业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事业(企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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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需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建设实施与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监管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未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批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报我局备案。
不得随意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对于擅自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改正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按以上两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前期工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完善项目立项、评估、审批制度,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一是从程序上,二是从责权上,三是从体制上。 从履行程序上 1、按规划储备。
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申报立项的项目必须纳入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搞可批性项目、政绩工程、或压低投资以小报大搞钓鱼项目,或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不能将限上项目压缩为限下项目。
2、科学评估、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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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按权限审批
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予审批。 从责权划分上
1、项目主管单位(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林业项目的预审工作,严格把关。凡串通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由于把关不严造成预审意见在一年之内累计有三次以上不能达到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要求的,将视情节暂缓或全面停止该地区(单位)林业项目的审批。
2、项目咨询、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资质,并对其咨询、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退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原单位;对出现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2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吊销资质。
3、项目决策审批单位必须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严格把关。串通项目主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隐匿被审查项目重大问题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咨询、设计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数据的;拒绝、阻碍审批人员执行任务或打击报复审批人员的;干扰、影响审批人员廉洁从政公正履行职责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体制改革上
5、深入贯彻国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推进林业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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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和林权制度改革进程,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理清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与思路,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三)切实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制度管理
以质量控制为主线,整顿、规范项目管理机制,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引进先进的工程管理机制。
一是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是招标投标制,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方面;
三是工程监理制,设计、施工,尤其要对营造林项目进行试点;四是合同制。
2、强化施工管理。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三边工程,以及豆腐渣工程、胡子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质量的措施;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加快代建制项目的试点。对于营造林项目,要建立专业施工队伍。
加强资金管理。
一是强化意识,完善工程预决算报审制度;二是加大工程稽查、资金审计力度;三是完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
加强项目的实施投产、竣工验收、达产达效等环节的追踪问效管理。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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