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并购

2018-12-01 16:40

中澳矿业企业跨国并购分析

万盟并购集团执行董事 武建勇

悉尼科技大学 MBA 赵荣卿

中国与澳大利亚作为全球发展最快的矿业产品进口与出口国,两国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日渐紧密。近年来,世界经济大调整为中国企业赴澳大利亚投资矿产能源行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在经历了中铝投资力拓以失败告终后,五矿成功收购澳大利亚OZ矿业公司,以及兖州煤业斥资33.33亿澳元有条件收购澳大利亚Felix公司,重新为中国企业赴澳进行矿业投资注入了强心剂。

虽然中澳之间投资风波告一段落,澳大利亚外资投资管理委员会接连审批并通过了一批中国企业投资。但应当引起注意的是,随着中资企业赴澳进行矿业投资的增加,澳方对中国企业在矿业领域投资的警觉依然存在。 同时,由于澳方外商投资指引政策的不明确性,双方此前遇到的一些核心问题以及模糊不清的投资政策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

如何与澳大利亚政府进行有效公关,对收购目标专业的尽职调查,以及充分地了解当地的投资环境与产业政策,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成功进入澳大利亚矿业投资领域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1. 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现状与前景

根据安永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澳大利业成为全球吸引矿业投资最多的地区,引资规模达到105亿美元,占全球矿业引资规模的18%;中国作为全球进行矿业投资最多的国家,投资规模达到143亿美元,占全球矿业投资规模的24%。2009年澳大利亚十大矿产并购交易中,中国企业占有六席。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六家中国公司全部拥有国资背景。

2009澳大利亚10大矿产并购案

数据来源: 2009: the year of survival and revival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capital raising in the mining and metals sector (Ernst & Young)

澳大利亚外资投资管理委员会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称:FIRB)与财政部, 对境外投资,特别是来自于其它国家主权公司的投资,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这种“国家利益”概念的模糊性使得海外投资者承受着很大的风险。因为澳大利亚政府可以以此为名阻止某些外国投资者购买本国公司股权。

尽管矿产能源不在澳大利亚政府严格监管的六大敏感产业之内,但是由于其作为澳大利亚最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占年均GDP总值的8%左右。因此,澳大利亚对外商直接投资矿产能源产业持谨慎态度。近年来,由于赴澳投资中国企业数量较多,时间相对集中,个别案例数额巨大,引起媒体与社会的高度关注,其收购影响也被上升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但就长期而言,中国国有企业仍将作为澳大利业大中型矿产企业的主要境外投资者,参与澳大利亚的矿业能源产业。

2. 审查门槛

澳大利亚政府对于外商投资有严格要求,涉及如下情况的并购案必须申报FIRB,由其根据澳大利亚外资并购管理法案(Foreign Acquisition and Takeover Act, 简称:FATA)细则进行审查。

? 单一外资股东持有澳大利亚境内注册公司的股权大于15%, 或总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大

于40%;

? 外资收购标的物总资产规模大于1亿澳元; ? 外资新设公司,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澳元;

? 收购澳大利亚公司所控制的离岸子公司,子公司规模大于2亿澳元; ? 任何具有外国政府背景的境外主权投资;

? 涉及土地资产的并购:1)遗留性的非住宅商业用地,规模超过500万澳元的; 2)非遗

留性的非住宅商业用地,规模超过5,000万澳元的; 3) 任何公用配套设施;4)闲置不动产;5)信托土地资产; ? 任何带有疑问性的资产。

但总体来讲,对于较为敏感的矿业投资项目而言,将中方持股比例控制在50%以内将有助于提高通过评审的机率。FIRB常务理事帕特里克·科尔默(Patrick Colmer)表态,希望把外资对澳大利亚主要矿业公司投资比例限制在15%以内,对新矿业项目投资比例也要低于50%。

3. 澳大利亚投资管理局审批流程

在现行管理制度下,FIRB的初审周期通常为30天,但将视个案不同,周期最长可延长至90天。FIRB只根据外资并购管理法案提出建议,并无最终批准权。来自于FIRB的初审意见,将提交至澳大利亚财政部长韦恩·斯万(Wayne Swan),由其在10日内做出终审评估,并决定是否添加附加性条款,即所谓“有条件批准”。需要特别指别出的是,FIRB虽然没有最终审批权,但其意见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财政部长的终审态度。

自从中铝联合美国铝业斥资140亿美元收购力拓集团股份失败之后,澳大利亚政府加强了对境外投资审查的力度,同时颁布了六条审批原则,评估投资者的运营是否独立于相关外国政府,投资项目是否有可能阻碍竞争,导致行业垄断,以及是否可能损害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等。上述原则,并非针对中国投资人,来自于其它国家的主权公司与主权基金同样必须接受上述评估, 但是多数中国投资人被澳洲政府定义为主权投资人,因此在投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严格的审查。

澳大利亚外资投资审批流程图

4. 中国矿业投资登陆澳大利亚的成功要素

虽然澳大利亚官方对境外投资持欢迎态度,但是FIRB不明确的政策指引,成为中国企业赴澳并购的障碍。通过中国矿业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的案例分析,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进行矿业投资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策略:

(1)投资目标的选择

矿产能源作为澳大利亚核心产业,涉及其国家经济安全与发展,FIRB与财政部在进行此类并购审批时,始终采取相当审慎的态度,因此可以考虑:

? 在并购标的选择上,中小规模矿业实体更容易获得FIRB的批准;

? 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收购大型澳洲矿业企业的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持股比例,打消

FIRB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担忧。

(2)收购模式的选择

如果中国企业希望在澳大利亚更成功地投资矿业产业,则应该优先考虑采用合资公司的模式,且在合资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放弃对于控股权的苛求。澳大利亚资源与旅游部长马丁.弗格森(Martin Ferguson)建议,中国企业应更多采用与澳大利亚企业共同组建合资公司的模式,参与澳大利亚矿业领域的投资。此外,中国企业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接受澳大利大财政部的有条件收购条款,做出必要的承诺与让步,此举将有助于提高并购案通过审批的机率。

兖州煤业出资33亿澳元收购澳大利亚Felix股权的并购案中,收购方按澳大利亚财政部要求,成立总部设在澳大利亚的新公司。中方承诺2012年底前全资公司将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在上市后将中方持股比例降至70%以下。同时兖州煤业同意澳大利亚财政部的其它附后加条件,新公司CEO和CFO须多数时间居住在澳大利亚,启用澳方人员组成的管理和销售团队,且公司多数董事会会议须在澳大利亚召开。充州煤矿的配合态度确保了此项交易的顺利实施。

(3)财经公关

中国企业在寻求获得FIRB和财政部批准的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当的公关活动与策略。积极、主动地与东道国政府取得沟通,消除其潜在疑虑。同时,取得澳大利亚出让方的支持,利用目标企业的影响力打消政府的疑虑。

(4) 投资银行的选择

大多数中国本土投行虽然不具备独立完成企业境外并购的能力,但对收购方以及对国际投行操作规则较为熟悉,因此收购方多数情况下选择雇佣多家投行的策略。即选择一家或多家海外投行作为财务顾问,同时聘请一家本土投行负责完成与境外投行的衔接并担任“翻译者”的角色,帮助收购方理解国际资本市场的规则与国际投行对接。


矿业并购.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南开大学]18秋学期(1703)《国际经济学(尔雅)》在线作业1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