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未取得凭证支出该如何账务处理
案例: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2005年度汇算清缴前公司因与一些单位存在债权、债务,一些真实发生的费用未按时取得发票,后来陆续取得了归属于2005年度的相关发票。我认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些费用应该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但税务人员不认可。请问:1.税务干部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未取得凭证的支出到底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2.我公司开业不久,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均取得了有关合法凭证),由于本年无销售收入,能否在税前扣除?
分析:1.税务干部不认可是有法律依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这就意味着无凭证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又对上述原则进行了补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在税务处理上,当然是尽量在当年取得合法凭证。如果是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可以要求个人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如果是支付给单位的费用,单位不能开具合法凭证,这项费用既不能作为当前费用,也不能作为收到凭证年度的费用在收到年度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据实扣除原则,以后年度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