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纠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三)公司主要领导因职务犯罪或单位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五)涉外法律纠纷案件;
(六)其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XX集团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 案件管理部门
第四条 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有:
1. 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对各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3. 负责接收各公司报送的重大案件材料,并按相关规定报集团相关
部门和领导审批;
4. 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 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的统计分析; 6. 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团风险控制部负责处理下列诉讼仲裁案件; 1、以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2、集团风险控制部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特殊、重大及典型诉讼仲裁案件。
集团风险控制部在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要求涉案公司指派本单位相关人员协助案件处理工作。
第六条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实行责任制。 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负责分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 各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本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上报、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报告和备案
第八条 所属各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在案件发生之日起或接到法院、检察院或仲裁机构的通知、传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上报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具体格式详见《涉诉案件审批表》)。上报内容包括:法律纠纷案件的案件类型、发生原因、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基本情况,有关证据与资料的复印件,本公司拟采取的措施或公司法律顾问处理的初步意见,本公司领导的意见等。
第九条 各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应实时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本公司的领导汇报。
第十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相关公司应当及时向集团
公司风险控制部报告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第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公司内发生的所有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除前述重大案件须报集团风险控制部审批外,其他案件在处理之前须向集团风险控制部备案。
第十三条 所属各公司应于每月五号前向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上报公司全部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情况(填报格式见附表)。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四条 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自行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涉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在收到案件相关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报送材料不齐全,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补齐。需进一步查明案情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涉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在初步审查和调查结束后,应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召开专门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分析研究案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涉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时报集团风险控制部。案件处理意见批复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各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委托公司外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解决,也可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处理。
第十九条 委托外聘律师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地域原则。尽量委托纠纷发生地的律师事务所,便于更快掌握当地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当地资源。
2、择优聘用原则。应优先选择执业信誉良好,具有完备的服务体系、齐全的从业资质,规模较大,社会协调能力强,在所涉法律纠纷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