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受益所有人”新口径:放宽条件与引入LOB

2018-12-02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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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受益所有人”新口径:放宽条件与引入LOB

规则【税务实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以下简称,公告),放宽了以往股息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政策的条件,对跨境经营的企业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该公告中的重要条款,特别是公告第三、四条,具有相当的难度。为了帮助大家深入理解相关重要政策,本文在此进行详细解读。

理解公告的重点在于本公告的第三、四条。公告第三条对以前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企业(可简单理解为空壳公司),增加了以申请人身份申请享受股息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能。在原有受益所有人规定下如果申请人是空壳公司,且不符合安全港规则,几乎没有机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理解第三、四条的含义,对从事国际税收实际工作非常重要。

公告第三、四条,加上官方解读中的示例5和示例6,对于全面理解本公告还不够。因为以上官方解读只是从正例举的角度解释了公告第三条,要深入理解受益所有人新规定,还需要结合下图,从反例举的角度,回答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示例5中,如果申请人香港E公司是空壳公司,怎样根据公告第三条判断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第二个问题:示例6中,如果申请人香港G公司是空壳公司,怎样根据公告第三条判断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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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假如申请人香港F公司是空壳公司,怎样根据公告第三条判断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为什么? 一、分析关键问题,理解怎样放宽条件

公告第三条的核心意思是有条件认定地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企业(即空壳企业)享受股息税收协定优惠。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需要根据公告第二条进行判断。

公告第三条规定有条件认定空壳公司享受股息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是,空壳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持股比例要达到100%,且该股东要满足受益所有人的测试,即通过公告第二条的测试条件。在满足这个前提之下:

1、分析示例5:公告第三条第(一)项,“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这一条的意思就是说,空壳公司申请人的股东必须与空壳公司在同一个国家(地区)。这就是示例5的意思。 示例5中,申请人(香港E公司)是空壳公司,其100%间接控股的股东(香港F公司),与申请人香港E公司同是一个地区的税收居民。

2、分析示例6:公告第三条第(二)项,“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这一条讲得就是示例6。 示例6中,申请人(香港G公司)是空壳公司,其100%间接控股的股东(新加坡I公司)与申请人G不是同一国居民,但是该股东(新加坡I公司)和间接持股的中间层股东(新加坡H公司)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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