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办事程序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程序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符合受理条件 窗口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 出具受理凭证 任务分配 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主责承办 技术复核 出具合格意见书 行政审批 现场工程消防验收 制作消防验收意见书 出具不合格意见书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办事程序
抽查合格 未确定为抽查对象 符合受理条件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 计算机预置程序随机抽样 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确定为抽查对象 出具备案受理凭证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抽查资料受理 出具抽查受理凭证 任务分配 主责承办 集体讨论 确定抽查结论 制作消防验收检查记录 工程消防现场验收检查 综合评定结论 抽查结果公告 抽查不合格
下达复查意见书 复查不合格 整改完毕 下达违法通知书 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整改 复查合格 复 查 制作复查记录 建 档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窗口受理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竣工验收备案抽查项目可不收取);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补正
上述1、2、5、6项为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关键项材料,第3、4、7项缺少部分资料的,可以先受理并填发《受理资料补正通知书》。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内部装修、改造的,如不改动自动消防设施或供配电设施并提供建筑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书面证明的,申请人可以不重新进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或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窗口可不收取上述检测报告,受理时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注明已合格项目的名称、法律文书编号等具体情况。
2、建设工程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后,再次申请建筑内部区域的内部装修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的,窗口是否需要收取消防产品的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后,对于申请内部装修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的项目,如果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证明并该项目未新增或撤换消防产品的,窗口可不收取消防产品的相关资料,受理时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注明已合格项目的名称、法律文书编号等具体情况。
3、建设工程消防局部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窗口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可受理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申请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项的资料外,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提出的需要变更或另报的事项能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受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合格意见原则上不得提出另报审核的事宜;确需另报审核的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应明确申请人一个月内申报审核。
窗口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如发现申请人尚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提出的变更或另报事项,可以根据变更或另报事项的具体情况,同时受理消防设计变更、审核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流转时注明。
5、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验收是否可以同时受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程序,申请人在具备开业的条件下可向支队窗口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然后根据支队《受理单》向大队窗口申请开业检查,支队、大队消防监督员同时组织验收和检查,并分别制发验收和开业检查的法律文书。 (五)说明
1、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消防产品检测报告包括监督检验、型式检验和发证检验三种。委托检验、安全性能检验不符合受理要求。
窗口在收取产品检测报告时,应在“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复核报告的真实性,检测报告与网上信息一致的,窗口可直接收取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2、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是指国家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站发出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具备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站发出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可以直接收取;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封面应同时具有CMA和CAL标记。
3、见证取样批次
对铝塑板、泡沫塑料、橡塑等高分子装修材料和窗帘、地毯、软包等阻燃制品必须实施见证检验。
对于大型公众聚集场所装修材料顶棚、墙面、隔断、织物必检,其鉴证取样批次不得少于4个批次;对于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可适当减少鉴证取样批次,重点检查顶棚、墙面材料。对于不使用易燃材料、高分子材料,装修简单的100㎡以下美容、美发、足浴、健身、棋牌等场所、200㎡以下饭店、旅馆、300㎡以下的办公以及一般工业厂房可不实施装修材料见证取样。(见附件1、2)
4、自动消防设施检测
根据《苏州市消防条例》的规定,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
自动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系统(包括水幕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