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
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证审计质量,提高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效率,根据《新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办法(试行)》(新府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建设单位送审建设项目资料、申请审计
建设项目完工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报送决(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在工程竣工决算(结算)已经初步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办法》第12条规定的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提交竣工决(结)算审计申请(见附件1:新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申请表)或报请结算备案(见附件2:新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自查备案表)。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完整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原件。(见附件3:新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清单表)(附件4:新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送审资料清单表)(附件5:新龙县××××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示例表)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资料送审接收与交接
(一)、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送审项目资料统一由审计机关专人负责接收。
(二)、资料接收人员在办理资料接收时,审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不予收件:1、送审项目不属本局审计管辖范围的;2、送审项目立项、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的(有县政府或立项、招投标主管部门同意手续的除外);3、送审工程项目资料明显不完整、不规范的。
(三)、属同一建设项目(以项目立项批复为准)不同施工标段工程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应要求建设单位集中送审。对于建设项目具备集中送审条件而无特殊情况仍分标段单独送审的,审计机关不予收件。 (四)、项目工程结算送审时,建设单位应出具项目工程结算送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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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建设单位应对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应就审计核减率超过5%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签定审计约定书(见附件6: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施工单位应就审计过程中配合审计工作出具愿意配合审计函(见附件7: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以上建设单位出具的结算送审申请、审计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愿意配合审计函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定的审计约定书应作为项目送审必需资料要求。 (五)、项目结算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人员送审,不得由施工单位代替,否则不予接收。
(六)、资料交接时,必须当场清点完毕,填制送审项目资料移交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各自留存备查。送审资料中工程联系单未编号的,应当场编号,并按要求填制目录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七)、资料接收人员应按要求及时登记送审项目资料接收情况台帐(包括接收和未接收项目情况),并及时向局主管领导上报送审项目资料接收情况。
(八)、审计中如确需补充资料,必须经资料接收人员统一办理。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程序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检查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并对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相关的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招标、工程承包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招标投标程序是否按规定履行;经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等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约和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设计内容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变更设计是否存在必要,是否履行了相关报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审查其单位资质和派驻人员是否承诺了招投标文件的条件、是否真实履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行业规范要求;设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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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保管、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的合法性;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与施工进度的一致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设臵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工程施工调整变动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主要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检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使用情况。建设项目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主要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六)投资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建设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机关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专业人员应采取公开招标或从甘孜州投资审计中心入选机构中抽取。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一人不得执法。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审计组不能完全由外聘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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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专业人员不得担任组长和主审。
第六条 派出审计组应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经审计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为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或条件。
第八条 受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应为审计机关负责,并签订相应的责任书。(见附件8: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项目的承诺书;附件9:审计(或聘请)工程技术人员承诺书)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审计必须保证足够的人员,并配齐项目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每个项目至少有2名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在审计中不得与施工单位进行对账、调查等任何形式的单独接触;踏勘现场或调查、询问相关情况时应由审计机关安排并派人陪同前往;不得直接接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聘用中介机构和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认真负责,提高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进度。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应尽量争取自行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汇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审计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受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在审计过程应做好审计取证记录和其他审计资料,在提交审计结果时一并提交。(见附件10: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计提供审核报告及档案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项目实行抽查复审制度,通过复审后的项目工程造价在原审核工程造价的基础上超过±3%的,除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外,取消其在新龙县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受聘资格,其缴纳的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将清退实施该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被清退的社会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在本县承接相关业务。
(一)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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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受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二个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
(四)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二次不服从审计机关项目审计安排的; (五)不认真履行聘请合同,审计复审差错率在(±)3%以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应遵循一定的格式(见附件12:审计报告模板)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在分析、核实已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分管领导复核。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理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核实后作出书面说明,拟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的代拟稿,按规定程序报审计机关复核,经审计局领导会议研定后正式对外发文。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项目实施结束,主审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对不需要作为取证材料的送审工程资料,应做好归还工作,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终结后,由分管局长、审计组长负责对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负责办理审计费用支付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要及时关注审计报告意见和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被审计单位工程款的支付、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及管理等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送审结算书、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审计机关投资股立卷归档。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参与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归档立卷工作。其他工程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存放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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