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业主审查,报设区市公路局审批后,按照合同进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八条 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需进行变更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设区市公路局初审,上报省路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为: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执行;合同中未有的价格,由业主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议价原则测算,报设区市公路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工程决算,由招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与监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结算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设区市公路局审批后,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条 大中修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安全措施,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三十三 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明显的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国省干线公路实施交通全封闭必须征得路政部门及交警部门的许可,同时提前一周在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组织方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交通维护人员,在作业范围内设置齐全、明显的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工人员着安全标志服,夜间进行养护维修作
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
第四章 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制度。交、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项目业主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路养护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设区市公路局负责组织,成立由主管部门、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初步评定的基础上,通过听取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查验,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交(竣)工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业主代表留取工程结算价的5%~10%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如不能及时修复,业主代表将另行安排队伍进行施工,其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大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后起12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