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讲稿(3)

2018-12-02 14:25

第四十九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 本章共6条, 从第45条至第50条

一、人大代表的辞职、监督和罢免

1、代表辞职,指的是代表在任职期间自愿申请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在代表任期内有几种原因,可能导致代表辞去职务,如工作调动、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或由于违法、失职、引咎辞职等。

自2003年实行县级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以来,共有65名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

2、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每位人大代表都要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监督的形式可采取听取代表的工作汇报,向代表提出批评、意见等。

3、对人大代表的罢免。一般说来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罢免,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由于罢免代表是最严厉的监督手段,法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一般很慎重)。

二、什么情况下,暂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第48条)

三、什么情况下,代表资格终止(第49条) 7种情况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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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方法】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章共2条 从51条至52条 第51条主要说的是制定实施办法。 第52条说的是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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