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8-12-03 18:42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委组织部

★ 闵行区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1+6”

文件精神,依据市委《关于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15]发字5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区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经费是指专属用于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的资金,不包括居民区日常运转费用和居民区党组织需要的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标准一般为每个居民区党组织每年10万元,具体数额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根据每个居民区所辖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镇、莘庄工业区专项经费由镇财政负担,街道专项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三条 专项经费资金安排遵循统筹平衡、公开透明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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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居民区党组织应将专项经费使用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完善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有机结合,营造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以群众欢迎、群众受益、群众满意为使用标准,主要用于解决居民普遍反映的诉求和共性问题。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便民利民类。添置便民为民的工具、用品,印制服务民生的资料;举办医疗保健、法律咨询、家政服务、兴趣爱好等居民群众普遍欢迎的培训讲座;为特殊群体代办代理有关事务。

(二)群众活动类。开展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才艺展示、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主题活动和传统节庆活动,为群众性活动团队购置或租借必要的器材设备。

(三)公益风尚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文明小区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扶持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加强楼组建设。

(四)关爱帮扶类。对老弱病残、下岗失业、鳏寡孤独等困难群体和因遭受意外、大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现有救助政策保障下仍有较大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五)应急处置类。安置因突发事件受灾受困的居民群众;应急处置物业弃管小区的管理问题;应对居民区群众其他突发事件。

(六)居民群众迫切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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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区办公开支;

(二)居民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其他津补贴; (三)政府已有资金安排的服务项目; (四)居民区自身硬件建设; (五)应由物业单位承担的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专项经费采取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努力把项目打造成精品工程、群众满意工程,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

第八条 居民区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程序(附件一)。 (一)征集需求。居民区党组织要依托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机制,利用党员群众议事会、小区论坛、QQ、微信等线上线下平台,动员楼组长、党小组长和志愿者等骨干力量,广泛征集社区党员和居民群众的需求,形成年度需解决、帮扶、关心的项目清单。

(二)确定项目。根据年度项目清单,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形成项目方案,在党务公开栏等阵地张榜公布7日。公示期满后,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会议)表决,形成确定项目的决议。

(三)项目审核。居民区党组织逐项填写《闵行区居民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项目审批表》(附件二)上报街镇居民区党委或社区党委。经居民区党委或社区党委审核通过报财政预算审批同意后,在党务公开栏等阵地将年内实施的项目清单和经费预算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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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居民区党组织根据经审批确定的项目清单,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五)公示评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居民区党组织要及时向居民通报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建设过程、实际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满意度较低的,要及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第九条 居民区党组织确因服务群众工作需要,另行增加项目,应采取“一事一议”上报居民区党委或社区党委审核确定。

第十条 对于关爱帮扶类和应急处置类的项目经费,居民区党组织做好预算(原则上两类经费预算总计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经居民区党委或社区党委审批同意,由居民区党组织自行安排费用使用于两类项目,具体操作办法由各街镇结合实际制定。

第四章 资金审批、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街道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每年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镇专项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每年由镇财政统一拨付。

第十二条 根据现有的财经纪律,专项经费年度有结余的,必须上缴财政,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截留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实行额度内实报实销制度,分账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居民区党组织实施项目期间,要严格执行现有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街镇党(工)委要适时对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区委组织部要会同区财政、民政、审计等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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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范围管理使用。凡违反本规定或违反财经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专项经费的,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列入基层党建责任制检查范围,并作为街镇党(工)委书记年底向区委述职和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年底向街镇党(工)委及党员群众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点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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