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运营事故的分类
第九条 按照事故的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程度,地铁和单轨系统的运营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条 特别重大事故。
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死亡30人以上;
(二)重伤100人以上(含急性中毒);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四)中断运营48小时以上; (五)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
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二)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四)中断运营24小时以上; (五)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发生爆炸或毒气袭击等恐怖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较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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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较大事故。 (一)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二)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中断运营12小时以上; (五)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一般E类事故。
(一)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1.死亡1-2人;
2.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济济损失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 4.中断运营6小时以上; 5.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二)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一般B类事故。
1.重伤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三)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一般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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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事故。
1.重伤1人;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中断运营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
(四)单轨、地铁系统中发生下列情形为一般D类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中断运营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
3.运营时段正线列车脱轨、冲突、挤岔、分离、碰轧脱轨器;
4.单轨正线线路发生撞岔; 5.擅自降级或切除车载ATP运行;
6.运营时段正线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7.载客列车停站错开门、未关闭车门开车、运行途中开门; 8.列车夹人动车;
9.工作车、列车占用道岔区段时,道岔转动;
10.信号系统故障造成升级显示; 11.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12.列车运行中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器、车钩连接装置等部件脱落,以及走行部轴承、传动装置等破损不能继续运行。
13.擅自改变列车运行方向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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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16.正线接触网断线、倒杆或塌网; 17.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18.列车、工作车溜入区间或站内; 19.地铁线路正线钢轨断轨; 20.列车带电进入停电区;
21.行车指挥无线通讯系统故障,造成全线无线通讯中断30分钟及以上、局部无线通讯中断60分钟及以上;
22.工作车无凭证发车;
23.无证驾驶列车、工作车、内燃机车; 24.载客列车开错图定运行方向; 25.有责乘客坠轨;
26.运营时段单个车站照明全部熄灭; 27.运营时段正线列车撞轧侵限物; 28.错送电、漏停电、错停电、漏送电。
(五)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一般E类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
2.运营时段列车晚点或中断运营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 3.车辆段(场)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脱轨、冲突、挤岔、分离、撞岔、碰轧脱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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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段(场)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撞车档、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5.车辆段(场)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6.运营时段正线设施、设备部件破损、脱落影响行车; 7.地铁车辆段(场)钢轨断轨;
8.运营时段正线树木侵限造成列车临时停车; 9.设施、设备维护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 10.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影响行车30分钟以上;
11.人工准备进路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 12.列车在车辆段(场)转线或调车进入无网区; 13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14.漏发、错发、错交、漏交调度命令耽误列车或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耽误列车; 17.载客列车在停车站全列越过停车位; 18.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 19.未撤除防溜装置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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