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各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完成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取证和持证上岗工作,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特种设备的资产管理,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和台账。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等工作。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职工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装置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立项、技术论证、选型、招标、签订合同、购置时,应有安全生产部参加,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
备交货时,必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资料、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 等资料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及时通知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登记建档。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时,需到原登记注册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则应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到公司安全生产部办理注销手续,到公司财务部办理销账手续。
3、严禁将报废的特种设备转让、租赁。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检测周期进行检验;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检验部门提供的书面资料,制定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并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人员的管理,完成特种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使用单位应定期每月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 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 承担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单位及人员,应具备从事该工作的安全资质。
1、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安装维修质量。在安装、维修、调试过程中,建设单位(发包方)应对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
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对承担单位的安装、修理、改造情况进行监督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3、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等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
(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做出检验结论,办理注册登记合格后,方可转为固定资产和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过程中,安全生产部必须参加,监督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安装、修理完毕后,必须报特种设备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安装及修理检验的技术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应在规定的检验时间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和待检设备明细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应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由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申报。
2、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检验部门提供的书面资料,制定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并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五、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或处理,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以及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要责令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检查中对发现以下违反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未经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或完工后未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取证的;
3、对在用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检验出的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4、对特种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或管理档案不健全的。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