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邮件超承诺期
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一家公司一直有业务来往,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商务活动。2000年6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北京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纽约公司发盘,出售400吨咖啡豆,每吨价格1800美元。该邮件还称,本发盘的有效期为一个星期。
纽约时间6月1日上午,纽约公司职员在打开公司电脑后发现了北京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汤姆负责了解同类咖啡豆的市场情况。此后的几天里,汤姆走访了公司的新老客户,进行了广泛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向公司作了汇报。6月7日,纽约公司经过研究认为北京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汤姆发出接受通知。当时汤姆正在前往加拿大出差途中,因而汤姆至纽约时间当天晚上8时许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用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给北京公司的另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发出了接受发盘的电子邮件通知,并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北京公司发现纽约公司发来的邮件时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时许,电脑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京时间6月8日上午8时22分。这时,北京公司知悉国际市场上咖啡豆的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于是向纽约公司发出通知,将该批咖啡豆的价格提高至2000美元/吨。纽约公司回邮拒绝接受,要求北京公司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后北京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美元/吨的价格卖给了美国的另外一家公司。纽约公司遂向北京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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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其损失;北京公司则辩称,其与纽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纽约公司的索赔缺乏依据。
2001年初,北京法院作出判决,北京公司胜诉,无须赔偿纽约公司的利益损失。法院判决北京公司胜诉的依据是,纽约公司的承诺(即其“还盘”)被北京公司职员从其电脑中检索到时,已经超过了北京公司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其“承诺”未生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北京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主要问题:
1、北京公司胜诉的法律依据 2、电子合同成立的特点
二、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士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 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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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关于“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到:
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主要问题:
1.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这个案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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